《惡夜執迷》
本書以實際的暴力犯罪案例為主,輔以加害人的心理描繪,及受害人家屬的創傷歷程,無論在連續殺人、性侵害及跟蹤事件上,均具有下列共通特質︰
(1)與被行為者的性或性別有關,(2)不受被行為者歡迎或接受,(3)違反被行為者的自由意志或清醒意識,(4) 對被行為者造成負面或傷害的效果。
另外更隱含性別歧視主義的意涵,例如(1)行為者多為男性,被行為者多為女性,(2)男性行為者以(性)暴力為手段遂行對女性權控洩憤之動機,(3)對全體女性造成高度的受害恐懼焦慮,(4)對全體女性產生規範與控制的效果,(5)剝奪女性近用資源與完整參與的機會,(6)有助於全體男性的聯結與凝結,及(7)鞏固全體男性的優勢與權力。
作者藉用Groth ,burgen與Holstrom (1977)的分類法,將強暴加害人分為施威型、剝削型、洩忿型及凌虐型四類,分別探討此四類加害人的心理需求與犯行特徵。事實上,根據Groth等人的 研究,施威型與剝削型皆於權控動機,占所有加害人(N=225)的六五%,洩忿型及凌虐型則屬忿怒動機,占三五%。
因此,本書所描述的強暴案例及加害人心理圖像,相當符合「性別暴力」的分析架構,亦即,個別男性加害人以性暴力為工具,滿足其掌控女性的心理需求;而此少數的性暴力犯罪事件,卻對於全體女性造成受害恐懼及規範效果,最後導致鞏固父權宰制的政治效能。
也就是說性犯罪可總結為以下二句話了:
操縱、主宰、控制,這些是所有性犯罪者的密碼。
強暴的主要動機不是為了性,而是為了控制、主宰一個女人
不只!性別暴力的受害者,除當事女性本身外,更涵括她的顯著他人,如家人及朋友。本書針對幾樁姦殺案例,天人共憤的描繪性別暴力對受害女性的身心摧殘,更感人肺腑地呈現性別暴力留給受害家屬的傷痛與憾恨。例如,針對活潑開朗的大學女生史蒂芬妮遭到強暴假釋人姦殺棄屍一案,本書鉅細靡遺地描述史蒂芬妮的家人所經歷的震驚、傷痛與憾恨,最後投身於性侵害及性謀殺防治的社會改革運動,以此努力緬懷對愛女的無盡思念。
旣然如此,對性侵累犯施以化學去勢也沒用了?得關到死了!
那還不如處以死刑較能省下監獄預算。
連續殺人犯之剖繪 by謝佳芬。台中市立惠文高中
一、兩極化政策之來臨
二、競合論體系之流動性
二00五年一月七日,經過了十數年討論的刑法總則修正案總算通過,此次修正,雖然可說幾乎將總則條文全部翻修一遍,但其宗旨卻僅有一,即「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此在法務部所提的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的一開始,即已明確表明,
在本次修法中,為了配合重罪重罰的政策,所以長久以來即備受批判的連續犯、牽連犯立法,當然成為首要刪除的目標,此次此刪除,不僅牽動實體法競合論的變化,同時也牽動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單一案件的處理,此即為本文欲處理的主題。
二、競合論體系之流動性
由於競合論的體系複雜,所以本文僅作簡略說明,而關於競合論體系,本文乃以行為單複數為出發,即以行為單複數為判斷犯罪單複數的基礎,所以並非行為單數必為單純一罪,而行為複數也未必為犯罪複數3。而國內教科書所常出現的包括一罪,則源自於日本學說,所以並不包括在以下體系,僅可能為附帶說明。此外,之所以採取行為單複數為出發,乃因刑事程序中單一案件處理之方便,尤其是既判力是否擴張的問題上,以一行為、數行為為基礎之故。
(一)行為單數
1.觸犯一罪名:單純一罪
單純的行為單數:指一個故意、一個行為,這是一般最常見的類型,不過因其辨別容易,所以並非重點。
自然行為單數:雖然基於一個決意,但其行為在外觀上可以分割,但是由於時間上的密接性,無須將之視為數行為者,如拿刀連砍某人數次,惟關於時間的密接性,如何判定,則成為問題。而這種類型,在日本或國內教科書中,常以包括一罪視之,不過包括一罪的範圍相當廣,接續犯、集合犯等,皆可被納入。
法的行為單數:
2.觸犯數罪名
侵害一法益:即法條競合,此又分為特別、補充與吸收關係,雖然強調侵害一法益,但在一般教科書所舉之例,尤其是吸收關係,往往涉及兩個法益,如殺人毀衣,涉及兩個法益侵害,但卻被列入吸收關係4。
侵害數法益:一行為犯罪、數法益,即屬於想像競合,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所以僅以一重罪處理。
(二)行為複數
1.一罪一法益
不罰的前行為:即後行為的處罰即已可包含不法的前行為,自然無庸再針對前行為為處罰,如先侵佔汽車鑰匙,再竊其車,一般準用補充或西受關係處理5。
不罰的後行為:行為完成一行為後,其後的不法行為不過在確保前行為的不法,故無用針對後行為處罰,如竊盜後之變賣贓物,一般準用吸收關係為解決,而為避免不當擴張造成刑罰優待,所以不罰後行為必須言各限定在同一法益侵害,若涉及不同法益侵害,則不屬之。
牽連犯:具有方法、結果關連的數行為、數罪,基於過去刑法第五五的規定,從重處,即所謂牽連犯,不過因為實務在認定行為數上,相當分歧,所以類似案件,可能在想像競合、吸收關係與牽連犯間徘徊。如強姦被害人而先行拘禁被害人,實務似乎傾向於已是間的間距,來決定是行為單數或複數,若為前者,則可能為想像競合或吸收關係6,後者則為牽連犯,此紊亂的標準也可能預示,在牽連犯刪除下,實務可能會將類此案件轉向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處理。
連續犯:原本應屬於數罪的連續犯,完全是因法條的規定,而意外的以加重二分之一處理,關於此部分於下文中再為詳細說明。
數罪併罰:非屬於上述二者,即全部歸於數罪處理,而在連續與牽連犯刪除後,類此案件即應以數罪解決。
上述體系並非是一個可以截然區分的標準,因在具體案件中,由於對於行為單複數的認定不同,可能會造成各種類行彼此相互間的流動,也間接造成刑事程序處理上的麻煩,所以上述體系,同一具體案例,於不同法官可能會出現不同的認定,此影響,其中的關鍵除了行為數外,關於法益數侵害的計算也屬重點,以酒醉駕車逃逸為例,因此造成被害人傷重致死為例,此到底是幾個行為,首先出現問題,而在所侵害的法益數上,也會出現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的法益保護,是否包括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問題,也因此,相類似的案件,可能因法官不同,而在上述體系間相互流動,也因此,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不代表此類案件將全以數罪處理,而是可能的轉向。
三、兩極化政策與連續犯牽連犯之刪除
(一)兩極化刑事政策的意義
所謂兩極化刑事政策,即是寬嚴並進的政策,即:
寬鬆政策:針對於輕微的犯罪、無被害者犯罪、偶發性犯罪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這些犯罪,在刑事立法上,朝向除罪化、除刑化、除機構化。
嚴格政策:但是針對重罪、再犯,則採入罪化、重刑化、機構化的對待。
(二)重刑化思考下與連續犯與牽連犯的必然刪除
本次刑法修正,很明顯的即圍繞在上述的重刑化思考,再加以未來死刑廢除的趨勢,刑罰將趨於嚴厲與重刑化,此種趨勢反應在第五一條第五款的修正,原本數罪併罰若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原本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二十年,但修正後,則提升至三十年,而關於假釋門檻,依據新修正的第七七條第一項,針對無期徒刑,必須逾二五年才得假釋,此皆明顯反應重刑化的政策。而在重刑化政策下,長久以來備受批評的連續犯、牽連犯立法,也成為必然刪除的對象。
四、連續犯刪除後於競合論體系之變化
(一)刪除的理由
連續犯被刪除的理由,可以歸納為以下原因:
刑罰優待:連續犯以一罪論,明顯屬於刑罰優待,對於屬於數罪的案件,竟以一罪論,而僅加重二分之一,有鼓勵犯罪之嫌。
違反平等原則:同屬犯數罪,為何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即得享有加重二分之一的優待,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上述兩點立法原則的違反,也造成司法實務,為了訴訟經濟,而有擴大連續犯的範圍,這可以分為以下階段作說明。
釋字一五二號解釋前
2.釋字一五二號解釋後
釋字一五二號解釋,針對上述實務見解過分擴張的概念,尤其是同一罪名採取如此寬廣的認定進行解釋,而認為所謂同一罪名,應指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而捨棄了同一罪質的廣義認定,以對於連續犯的範圍為限縮,不過關於同一罪名的解釋,依據據七三年刑庭第五次決議,對於構成要件相同的例示包括甚廣,不僅結合犯與基礎之單一犯(如強盜殺人與強盜罪)、加重條件犯(加重竊盜與竊盜罪)、加重結果犯(傷害與傷害致死罪)皆屬於同一罪名內,甚而準強姦與姦淫幼女、加重準略誘與加重和誘等,構成要件非相同者,亦被列入,如此擴張是否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恐有疑問8。
3.刪除後是否不存在
連續犯刪除後,是否代表連續犯的問題將因此消失?筆者認為未必,因為過去連續犯的不當擴張,已經使得連續犯與其他犯罪類型產生混淆,所以即便刪除連續犯,若法院仍執著於訴訟經濟,未未嘗不可轉向其他方式解決,其結果將與未刪除相同,此雖為不欲見的結果,但卻是可能產生的,以下即針對刪除後可能的轉向作討論。
(三)連續犯刪除後的轉向
連續犯刪除後,是否代表過去類此案件將全以數罪併罰處理?如以日、德的司法實務觀察,似乎並非如此。
1.仿德國實務的連續行為概念
德國雖然無連續犯之規定,但在其司法實務,卻在法律行為單數中,發展出連續行為的概念,其成立要件為:
2.往接續犯流動
日本在連續犯廢除後,其審判實務並未完全捨棄連續犯的概念,而是有少部分的類型轉向接續犯,此於我國刑法第五六條的刪除理由中也有提及,而所謂接續犯的概念,依據日本司法實務的界定為:
犯意繼續:關於此犯意繼續,與連續犯的概括犯意,在時間上可能更密接,不過其內涵為何,日本實務幾乎未能完整說明,甚而常出現的例子,即業務侵佔罪,其實務皆認為,雖然行為反覆為侵佔,但由於犯意繼續,故仍屬於接續犯的範疇11,如此的認定,明顯的將接續犯的犯意繼續擴張。
行為態樣類似:即基於一個繼續的犯意下,持續實施同一類型的行為,而到底行為態樣在如何的狀況可稱為類似性,有認為基於同一構成要件行為,有認為只要具有同一社會事實關係的類似性即可12,解釋上應以前說為當。
時間的密接性:關於時間的密接性,指的是個別行為間的密接性,但但關於要密接至何程度,卻是相當難界定的,間隔數秒、數分屬之,但若間隔數日呢?同樣的是以業務侵佔為例,日本判例九個月內侵佔十七次成立接續犯者,但也有三個半月侵佔八次非接續犯者13。
侵害法益單一或被害者同一:接續犯被嚴格限定於侵害單一法益或同一被害者,以限縮其範圍。
此外,附帶一題的是,一般所提到的集合犯概念,由於其概念頗為模糊,即「數基於一個決意下,反覆實施重複行為」,所以其所可涵蓋的範圍相當廣,不僅可以包括接續犯,亦可包括連續犯的範疇,這代表連續犯刪除所欲防止的刑罰優待,若司法實務為訴訟經濟考量,仍非不可能轉向集合犯為解釋。
3.以數罪處理
無論如何,在連續犯刪除後,本於立法者刪除的目的,大部分的案件必然需回歸數罪處理,即以數罪併罰處理,此不僅於實務處理上較為方便,更重要的是,就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而言,此種數罪併罰的處理,於刑事訴訟的單一案件處理上,可以省去諸多麻煩。
五、牽連犯刪除後於競合論體系之變化
(一)刪除的理由
關於牽連犯的刪除理由,最主要在其數罪性,雖然其規定於想像競合之後,但因想像競合僅有一行為,基於一行為不雙重評價,以一罪論有其正當化理由,但屬於數行為數罪的牽連犯,實無以一罪論之理,而因牽連犯被界定為數行為數罪,為何可以一重處罰,實難有正當化理由。
(二)牽連犯於實務運作上的疑問
關於牽連犯的認定,實務見解雖然強調數行為數罪,且具有方法、結果的關連,
行為數的認定:雖然實務見解強調牽連犯為數行為,但是有學者反對認為,牽連犯既然規定在想像競合之後,所以亦應與想像競合相同,屬於行為單數17,此反對論並非毫無根據,因為即便承認牽連犯屬於行為複數,但實務於有牽連關係的犯罪,除了可能適用牽連犯外,亦有認為吸收犯者,如加蓋於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章印文行為,有認為屬於吸收關係,有認為屬於牽連犯18,則在此類似案例,卻出現屬於行為單數的吸收關係,與屬於數行為的牽連犯。
方法結果關連的認定:關於牽連犯的方法、結果關連,學說上創出主觀、客觀與折衷說,實務多採客觀說,以一般社會通念認定,但若果如此,則將造成行為人所認定的標準越近於一般人,則得受一重處斷的優待,反之則否的不合理結果19,但若以主觀說,則行為人必然皆主張其有方法、結果的關連,故此認定最終恐取決於法官的主觀。
與其他犯罪類型區別不易:由於行為數認定的標準不一,原本屬於行為複數數罪的牽連犯,與屬於行為單數一罪的想像競合,也可能產生混同的現象,如傷害某人欲阻止其為某行為,到底是屬於一行為一罪的想像競合,還是數行為但有方法、結果關連的牽連犯,雖然就結果而言相同,皆從重,但屬於數罪性質的牽連犯,難免會在量刑上受到較嚴厲的刑罰。
牽連犯刪除後,如同前述的連續犯類似,由於認定標準不一,可能會轉向以下類型:
吸收關係:所謂吸收關係,存在於主要行為與伴隨行為間,因為主行為必然實現伴隨行為,所以僅需處罰主行為即為已足,雖然吸收關係被歸類於行為單數的法條競合範疇,惟在外觀上,其有主、隨行為,與牽連犯的方法、結果關連,實難區分,以致於造成過去實務相類似案件,有認為吸收關係,有認為牽連犯者,而在牽連犯刪除後,相類案件也未嘗不會往吸收關流動。
不罰前、後行為:屬於數行為的不罰前、後行為,亦具有主、隨關連,因此也可能成為牽連犯刪除後轉向目標。
想像競合:依據前述,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標準不一,因以類似案件亦未嘗不可以想像競合處理。
(一)刪除前的處理
關於連續犯與牽連犯,不僅在競合論的處理上,變得相當複雜,同時也因其屬於裁判上一罪,為單一案件,所以具有不可分關係,基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雖然只針對連續犯或牽連犯的一部為起訴,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的其他部分,此將造成實際運作的諸多疑難:
競合管轄:連續犯與牽連犯屬於數行為、數罪,但因於實體法上,被定位為裁判上一罪,屬於單一案件,非屬於數案件,因此若連續犯或牽連犯中的各部分,分由不同法院管轄,則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競合管轄為處理,由繫屬在先的法院審判,但因案件繫屬於各法院,各法院未必知有同一案件繫屬於他法院,所以可能出現雙重判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出現釋字四七號解釋,而認為,基於既判力優先,所以後審理法院必須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九四條第一款,同一判決經確定,而為免訴判決,惟先判決確定者未必為先繫屬的法院,如此解釋與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先繫屬者有優先權的規定,恐有出入,所以之後的釋字一六八號解釋,即解釋認為,先起訴的判決即便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者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的判決,依非常上訴撤銷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第二款,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之理由為不受理判決20。上述兩號解釋,明顯有歧異,惟國內論述普遍認為並不衝突,而認為,先繫屬者雖有優先管轄權,但若判決時,後繫屬者已判決確定,則此時既判力優先,適用釋字四七號解釋,先繫屬者需為免訴判決,若先繫屬者於判決時,後繫屬者尚未確定,則此時適用釋字一六八號解釋,針對後繫屬者為不受理判決21,如此區分處理,雖然不無學理基礎,但卻使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管轄一開始即陷入相當複雜的情境22。
起訴不可分:由於裁判上一罪屬於單一案件,具有不可分關係,所以針對連續犯或牽連犯的一部起訴,效力及於他部,此僅以裁判上一罪為由,即可將起訴範圍擴及未起訴的他部,已明顯與彈劾原則相違背,起訴範圍也因此變得不確定,將使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受到影響。
審判不可分:由於起訴不可分,造成法院在審判時,不僅須注意起訴部分,仍須隨時注意未受起訴但屬於不可分的部分,且即便已審理未受起訴的部分,但若起訴與未起訴的部分,非皆有罪且具有不可分,即便未起訴部分以經法院審理,仍不得對未起訴部分為判決,這意味,不僅案件的範圍於起訴時不確定,審判期間也無法確定,僅有在最後下判決的階段,才根據「皆屬於有罪且具有不可分」下,才得對於為起訴部分為判決23,所謂不告不理原則,等於在單一案件毫無適用的餘地。
既判力擴張:而若案件具有不可分關係,但法院疏未審理,僅就起訴部分為判決,此時針對未審理部分,可否再訴?多數見解認為,若一部有罪,則會產生既判力擴張的問題,未起訴部分因此不得再訴,但若起訴部分無罪,則認為若屬於一行為,基於一行為不雙重評價,故亦不得再訴,但若屬於數行為,如連續犯、牽連犯等,則因屬於數行為數罪,故得針對未起訴部分再訴24。此套理論區分有罪、無罪而作不同處理,其正當化理由何在,令人費解,尤其是連續犯與牽連犯,本來在實體法的優待已屬明顯,但在程序上,竟可因檢察官或法官的疏忽,而得以因此獲得既判力擴張的優待,更令人難以接受25。
認罪協商之影響:二00四年,我國新增審判中協商制度,而與遠本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一之一條的偵查中協商相呼應26,只要當事人協商成功,法院原則須依據檢察官的具體求刑為判決,無須再為實質的審理,也因此,為防止被告針對裁判上一罪較輕之罪為認罪,而使得既判力擴張,使得重罪得已因此免除再訴,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一第四項第二款,以及同法第四五五之四第一項第七款,皆否定認輕罪之協商,以防止被告規避,惟欲知有輕、重者,往往必須經過實質審理才可知,若光由檢察官具體求刑內容,實難看出,且檢察官是否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要求被告認輕罪了事,也是未來值得觀察的重點,更重要的是,連續犯無輕、重之差別,而是次數問題,雖然連續犯一律加重二分之一,但明顯的次數多寡是量刑關鍵,但上述條款皆忽略了連續犯之問題。
(二)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於程序處理上之變化
而在連續犯與牽連犯刪除後,上述問題是否獲得改善,以下依據程序階段探討如下:
不起訴處分:關於不起訴處分其效力是否不可分,著名的實務見解即二五年上字一一六號判例認為,「連續犯之一部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及於全部」,亦即認為不起訴處分亦有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因此也有效力擴張問題,此判例一直備受爭議,因偵查階段案件事實仍不明朗,何來可分、不可分之理,且一部既經不起訴,與其他部分的關連即被切斷,何來不可分之適用,而將不起訴處分的效力等同與法院判決,亦非合理,故最高法院已於九二年刑庭決議中,將此判例廢除27。故在連續犯未刪除下,最高法院已廢棄前見解,則在刪除後,連續犯以成為數罪,不再有不可分,檢察官所未偵查、不起訴的部分,當然為效力所不及,而為再訴,而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二六0條之限制。
管轄:過去連續犯、牽連犯被界定為裁判上一罪,故屬於法律上的同一案件,則若有不同法院管轄,所需適用的管轄規則,為第八條的競合管轄,而非第六條,屬於數案件的的相牽連管轄,而因被界定為競合管轄,所以若連續犯的個別部分繫屬於不同法院,依據第八條,由先繫屬的法院優先,後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28,惟若後法院先判決確定,基於既判力優先,反而是前法院應為免訴判決29,此紊亂的處理方式,雖然是為避免兩重判決,但卻也因此造成程序處理上的紊亂。而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大部分過去類此案件,將以數罪處理,則此時應屬於第七條第一款的一人犯數罪的數案件,而非再屬於單一、同一案件,無不可分之問題,而第六條的相牽連管轄,而因相牽連管轄為「得」合併,而非「應」合併,所以上述解決方式無不再適用,也無庸再理誰先誰後,因數罪個別獨立,法院根據所受理者為判決,不合併亦可30。
起訴:依據第二六七條,即所謂起訴不可分原則,故若為連續犯、牽連犯,因屬於單一案件,若檢察官僅就連續犯、牽連犯的一部起訴,效力及於未起訴部分,但在連續犯、牽連犯廢除後,將不再適用此原則,因已屬於數案件,檢察官未起訴部分,當然為起訴效力所不及。
審判:過去針對單一案件,如連續犯,於審判上不可分,所以關於檢察官未起訴部分,法院亦應審理,不過在審判的後階段,卻需視顯在部分(檢察官起訴部分)與潛在部分(未起訴部分),是否皆屬有罪且有不可分關係,來決定是否亦需對於未起訴部分同為判決,此判決公式既無任何邏輯,亦無任何學理基礎,類此案件之處理縈繞在一些奇怪的公式打轉,謂之為「法學黑洞」並不為過,但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既然此類案件已為數罪,故沒有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基於不告不理,法院無庸再審理未起訴部分,上述公式自然也用武之地。
上訴:如果說上述審理不可分為「法學黑洞」,那麼第三四八條第二項的上訴不可分,更屬此「黑洞之黑洞」,其所衍生的公式,比起上訴審理不可分,更為奇特與難解,因此時除了起訴範圍之外,還有第一審審理結果,以及第二審審理結果,此三者作比較,才能決定上訴審理的範圍,其結果當然更為複雜。而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因為數案件,沒有不可分,所以不需再考量上訴不可分原則,解決的方式趨於簡便。
漏未判決與漏判:連續犯、牽連犯,在過去屬於單一案件,所以若一部未為審理,則屬於第三七九條第十二款的漏未判決,即違反不告不理、告即應理的彈劾原則,屬於判決絕對違法,可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但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因屬於數罪數案件,故若檢察官以相牽連案件起訴,法院若對於其中部分案件未為審理判決,則已非屬於漏未判決,而是漏判,此時是聲請原法院補判或另行起訴之問題,而非上訴問題。
既判力:過去連續犯、牽連犯屬於單一案件,所以若法院只針對一部判決確定,可能會產生既判力擴張之問題,惟由於連續犯、牽連犯,本質上為數行為,所以會產生既判力擴張者僅限於一部有罪之情形,且需考量既判力的時點。若一部無罪,則因與其他部分不產生不可分關係,所以可再行起訴。而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因為數罪數案件,所以若檢察官以相牽連案件起訴,因案件個別獨立,所以法院若未判決,也不會有既判力擴張之問題,而聲請補判或再行起訴之問題。
多重判決的處理:在過去,連續犯與牽連犯因屬於裁判一罪,故若繫屬不同法院,並因此產生二各以上判決,則需依據上述的釋字四七、一六八號解釋,視情形依據非常上訴撤銷後,再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但在刪除後,此類案件屬於數罪併罰,僅是得為合併的相牽連案件,故若不合併,而有兩個以上判決,則依據刑法第五三條,依據刑法第五一條,定其應執行刑,而依據刑法第五二條,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的餘罪者,就餘罪論。
七、結論
總體而言,除非未來司法實務將過去的連續犯、牽連犯案件,大量轉向其他裁判上一罪,否則未來類此案件將以數罪併罰處理,不再是單一案件,不管在實務處理,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的學習上,皆可省去了一大堆複雜、難解的公式,而朝向更簡便的方式處理,這是此次刑法修正對於刑事程序所造成的一個重大影響,但這只是將單一案件的處理麻煩解決了部分,畢竟長久以來,關於裁判上一罪所產生的單一案件處理,不僅違反彈劾原則,案件範圍也處於流動,甚至毫無邊際,此困境已縈繞於學習者與實務者多年,恐非一昭一夕所能消除,解決之道,恐需更進一步的採行訴因制度,去除所謂起訴不可分原則,才是根本。
1 許福生,論兩極化刑事政策,警政學報第二九期,一九九六,頁五三以下。
他奔走三國性侵殺害11女 主因全是「妻子出軌」 2019-03-11 聯合新聞網
近日發生一起連續殺人案,45歲的烏茲別克男因深信妻子對婚姻不忠,他心生怨念的奔走三個國家,總共殺害了11名婦女並性侵她們。據瞭解,他從童年時期就對女性有一種不信任感,甚至可以說是厭惡女性,因此,他在晚期情緒失控時,犯下種種兇殘罪行。
根據《每日郵報》報導,烏茲別克有名45歲男子巴克提爾(Bakhtiyor Matyakubov),多年前在俄羅斯首都莫斯科的公園內,姦殺了想搭便車的36歲女子尤裡雅(Yulia Antipova);在2015年初,巴克提爾在俄羅斯另一處公園殺害了40歲艾米拉(Elmira Gusenko)。
他犯下兩起性侵殺害後,隨即逃到烏克蘭,躲避法律的規究。但巴克提爾在烏克蘭短短10天內,又性侵了一名77歲的老婦人及兩名女子,他也在當地襲擊一名賣花女,所幸賣花女警覺性高,抓到時機逃離魔掌。
巴克提爾回到俄羅斯繼續犯罪,他在同年4月4日姦殺34歲的耶希勒(Natalia Yelkina),4天後他到情趣用品店購買商品,並持刀攻擊26歲女店員伯澤諾(Yulia Lebezhina),店員身受20多刀傷重不治,這一切全被監視器拍下來。
巴克提爾犯下多起案件後,烏克蘭警方在一間咖啡廳裡逮捕了他,他表示自己童年時就對女性充滿怨恨,他更向警方表示「如果你沒有拘捕我,我會繼續謀殺且不會停止」。據瞭解,巴克提爾是已婚的失業遊民,有個21歲兒子,他的殺人動機只因他相信「妻子出軌他多次」。
他被逮捕後,調查人員及專家對他進行超過35次的精神鑑定,其中包括分子遺傳學,生物學,心理學,性學和精神病學。根據檢查結果,巴克提爾有著情緒不穩定的人格障礙,像是脾氣暴躁,煩躁,報復和對女性的個人厭惡等症狀。
而巴克提爾在烏克蘭犯下3起殺人案,被判處終身監禁,目前俄羅斯檢方即將做出5起殺人案的審判,而他在烏茲別克也犯了3起姦殺罪行,三國政府會以現行法律對他進行重審。俄國警方表示,他們懷疑巴克提爾還犯下別的殺人案,將針對這部分繼續調查,還受害者公道。
《女性婚外性探討》論文顯示-35%南部婦女外遇 男人心驚2010-10-10 中時
樹德科技大學有位四十歲的辣媽研究生蘇宇稜,她觀察到周遭女性婚後出軌情況,好奇拿來當論文題目,但過程波折經常被人拒絕或受辱罵,最後她發現南部婦女外遇比率多達三五.六%,原因是婚外情讓她們更能得到性愛歡愉,所以婦女外遇多不會不離婚。
已是兩個孩子媽媽的蘇宇稜,平常在學校擔任校護,她說,依她觀察發現婦女婚外發生肉體出軌狀況還不少,好奇這個現象而拿來做為論文題目。
蘇宇稜說,因為受訪對象擔心曝光,影響婚姻和家庭,通常都會拒絕,這部分是進行這項論文最難突破的。發出的問卷也有許多辱罵,責怪她應該關心青少年問題,不應該觸碰婚姻的禁忌。
蘇宇稜今年針對四百名南部已婚婦女進行外遇調查,在有效樣本二九八人中,有婚外性關係者一○六人,占三五.六%,年齡以四十至四十九歲占三八.七%最多,對象以朋友四四.三%最多,其次同事、網友和前男友。
性學研究所長林燕卿表示,女性主權增長促使情慾主動,婚姻內關係有太多壓力,造成在平淡情感中追求刺激、性需求,研究數據如此高她不會認為訝異,依瞭解比台灣更保守的印度曾經做過類似研究,就有三七.六%比例有外遇。
好狠!懷疑先生外遇 澳洲婦女燒先生陰莖2010-10-07 中廣新聞/劉剛
澳洲一名婦女懷疑先生外遇,於是放火燒先生陰莖,導致先生傷重死亡,澳洲法院今天繼續開庭審理這個案子。
這起攻擊案發生在前年。46歲婦女拉吉妮跟先生結婚多年,有三個孩子,但她懷疑先生外遇,於是向先生私處潑酒精,放火燃燒先生陰莖,導致先生受到嚴重燒傷,幾星期後死在醫院。
拉吉妮毫無悔意。她對法官說,她就是要懲罰先生,要在先生生殖器傷留下疤痕,讓先生知道他不屬於其他女人,只屬於太太。
老公外遇不離婚 狠妻紅杏出牆毒殺夫 2010-10-10 壹蘋果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重慶1名47歲張姓已婚女子,得知丈夫外遇後,自己也展開婚外情。日前她向丈夫提出離婚遭拒,竟發狠毒死丈夫。
張女兩度提出離婚未果,竟於5月12日,下毒在丈夫飯菜中。男子吃飯後全身抽搐,口吐白沫,送院後不治。這名狠心的女子日前已被檢方起訴。
另參本館:《外遇的男女心理》 《閹夫情結》 《惡夜執迷》 《殺夫》
陶子周三在飛碟電台主持「陶子晚報」談到吳育昇偷吃話題,接到聽眾達爾文call in爆「男性天生播種演化論」,氣得摔筆還連飆國罵,甚至「陰道播種」也嗆出來。
她的反應受到不少網友支持,但也被質疑為新書宣傳,書中她談外遇說:「我並不鼓勵外遇、偷情,但若真的遇上了,能不能請女人們向偷情的男人們學習─不主動坦白,不積極選擇,吃完擦乾淨,拍拍屁股回家。」
陶子向來言辭犀利,但婚後收斂,塑造好媽媽形象。在吳育昇、孫仲瑜事件爆發一周後,她在廣播節目中與聽眾對嗆、飆國罵。由於時值出書敏感時刻,不禁聯想到是為號稱醞釀5年的「我愛故我在」宣傳。昨天她本人不回電,經紀人姚宜君說:「當然不是為書宣傳,不然何不發通稿?」
而圓神出版社昨天火速發稿,指「陶子太帥了」,並表示新書發表會是12月1日,也就是陶子主持金馬獎過後3天。書中對外遇話題也多所著墨,「男人是佷怕麻煩的,他們極少會為了與野花的激情而搞到自己無家可歸,能賴就賴。」
「而對一個有了外遇的女人來說,多半牽扯到愛情的層次,那不是高潮之後可以忘記的,更不是自欺欺人可以模糊的。於是,為了愛情的緣故,女人常逼著自己的身體表態,男人可以不露痕跡地睡過一個又一個肉體,但女人不行。」看來新書搭上吳孫外遇話題,時間點還真是巧極。
台灣家庭9.1%受訪者 坦承有外遇
品格教育推展行動聯盟昨天發表問卷調查結果指出,台灣家庭面臨外遇危機,受訪的已婚男女有九.一%承認有外遇,以內政部公布目前一千萬人有配偶推估,約四十五萬個家庭存有外遇危機。
據統計,台灣在九十七年有五萬六千一百零三對夫妻離婚,其中外遇是離婚的主因,品盟昨天公布委託政大民調中心做的「台灣家庭現況」調查結果,還發現四分之一受訪者表示,如果人生可以重來,不會選擇現在的另一半,其中女性回答不要的比例是男性的一倍。
貧賤夫妻想要另覓良緣
調查結果也顯示,財富是維繫婚姻的利器,家庭月收入超過廿萬元的受訪者,百分之百願意下輩子還是和對方結婚,但是月收入不到兩萬元者,則想要另覓良緣。
問卷調查顯示,一成六的受訪者懷疑過配偶有外遇,且多半是太太懷疑先生;而受訪者中,有五.八%直接回答配偶有外遇,而坦承自己有外遇的則有三.三%,兩者相加是九.一%。
品盟表示,以目前台灣一千萬人有配偶來推估,等於有四十五萬個家庭有外遇危機,但品盟團體之一千代基金會研究部主任胡正文則表示,一成一受訪者認為外遇只是逢場作戲,不必看得太嚴重。
人生重來 25%不願在一起
如果人生可以重來,有七成九的丈夫,願意選擇現在的妻子,但是妻子要嫁給現在丈夫的,明顯少了一成五,是六十四%;那麼再結一次婚呢?有八成八的受訪者認為,不會更幸福,但也有一成二認為會更幸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2/today-life2.htm
英國女「千人斬」機動「性」強 人數破五千!2010/08/13(楨:陶怎不批?另參本館:《250天倫敦應召日記》《援助交際》
英國一名25歲的金髮女郎自稱,自從16歲那年失去童貞起,迄今她睡過的男人已經超過5000人。
妮姬李(Nikki Lee) 的機動「性」很強,無論是在夜總會、公園、公,電影院、迪斯可舞廳甚至巷子裡,她隨時都可以「來一發」。
她更表示,她有固定的「性歡樂假期」。俱樂部、海灘和陽台,都是她經常「炒飯」的地方。
妮姬更有「記帳」的好習慣。她有一本「小紅書」(不是《毛語錄》), 記錄下每一個跟她發生過關係的男人的詳細資料。而且會從一到十分,給他們打分數!
這位來自埃塞克斯郡的美容治療師說:「我會在那些表現最棒的炮友的名字旁邊打上一顆星星。18歲那年,我從家裡搬出去跟朋友住。那時候我的小紅書上己有將近800人的名字。」
21歲時,她紀錄到人數是2289人。妮姬說:「許多男人都以『斬』了多少人而引以自豪。所以,為什麼我不能跟他們一樣的斬呢?」
如果有男人動了真情,想跟她繼續約會,妮姬會給對方一個假的電話號碼唬弄他。因為她很少跟同一個男人有「二戰」關係。
此外有一次在海外度假時,她一個晚上就先後跟4個男人上了床。妮姬告訴Love It!雜誌說:「我只有兩個規則:不搶別人的男人。以及注重性的安全。此外,一切都好說。迄今我已經睡過5000個以上的男人了。有些炮友說,我需要治療性癮。但如果我真的是性癮者,我很喜歡這樣,我不希望被治癒。」
「性與行為」專家潘姆史普爾(Pam Spurr) 博士對妮姬的「斬」獲之眾感到震驚。她說:「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在感情上非常危險。排除所有感情,只跟陌生人上床,會讓你的心靈遭受創傷。我看不出這種行為有啥樂趣可言。」 2010-10-11 11:52:58
很不錯的分享~!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