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7 15:20:56marco

無形資產作價超過取得成本部分 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無形資產作價超過取得成本部分 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股東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所得稅。

自去年1月1日起,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所取得的股票,應在無形資產「抵充出資股款」時,就其抵充出資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課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而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取得的成本,應由所得人自行舉證才能減除。中區局審一科指出,個人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規定計算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將按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的30%計算減除。

審一科表示,符合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第五年課稅者,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所認股份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的次年1月31日前,列單申報已轉讓或屆期未轉讓股份資料,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則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