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9 20:54:25marco
鑑價師資格考試草擬辦法出爐
鑑價師資格考試草擬辦法出爐
為因應推動金融業進行併購、第三十五號會計準則公報等,均牽涉到企業
鑑價,因此金管會日前公佈草擬的企業鑑價作業要點草案,實際從事鑑價
工作累計滿兩年,具備財務、會計、法律、科技、金融相關領域專業知識
,才能報考鑑價師。如果曾在鑑價相關業務中,受停業以上處分,自處分
確定之日起,未滿兩年者,不得從事鑑價。
金管會表示,未來考試將分兩階段,以民間具公信力的專業組織舉辦考試
,第一階段的筆試由金融研訓院舉辦,第二階段是個案研究,如依美國做
法,考生有兩個月的時間做答,再由專業組織經過三個月的審閱以決定是
否合格,並頒發執照。鑑價人員必須是專科以上財務、會計、法律、科技
、金融相關領域畢業,加入專業自律組織,有實際鑑價累計兩年的經驗,
並參加金融研訓院、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研習課程四十小時以上,並
取得認證資格者。
‧企業鑑價將有標準作業程序
為提高企業鑑價透明度,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決定將建立企業鑑價標
準作業程序,並研擬企業鑑價作業要點。
未來審查金融機構併購案時,鑑價報告與會計師意見、董事會討論紀錄、
股東會同意紀錄並列為核准的四大要件,缺一不可;評估標的物價值時,
無論是資產基礎法、市場基礎法、收益基礎法,或綜合方式,均須採行,
再依專業判斷,選擇最能顯現企業價值的方法呈現,並應取得被鑑價標的
之帳面價值與企業財務狀況,包括分析歷年的財務報表,必要時並調整至
足以合宜反應資產價值、盈餘、現金流量等,以使其符合專業鑑價人員所
採用的鑑價方法;另外在鑑價人員獨立性的部分,專業鑑價人員與受鑑價
的客戶,彼此之間須無實質關係人的情形,以及不得兼辦受鑑價客戶有關
財務報告的查核簽證業務,並須出具獨立聲明。並須將所有過程與資訊做
成工作底稿,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金管會表示,未來除不動產交易外,包括企業併購換股比例、初次上市櫃
承銷價格的訂定、股權交易、評估資產等四項交易或作業,皆須進行資產
鑑價的程序。
‧鼓勵金控整併 大幅提高租稅優惠
金管會為鼓勵金融機構以合併解決市場過度競爭,將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
,從寬給予租稅優惠。金併法第十七條經修正後,未來存續機構在辦理營
所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消滅機構合併前五年內的虧損,自合併基準日起分
五年,從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則改依第三十五號會
計準則處理;並增訂因合併產生之商譽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攤
銷。
同時,原先規定金融機構合併前的虧損,合併後需依換股比例扣抵所得稅
,擬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放寬為全部可以抵所得稅。全案已送請行政院
審議。
為因應推動金融業進行併購、第三十五號會計準則公報等,均牽涉到企業
鑑價,因此金管會日前公佈草擬的企業鑑價作業要點草案,實際從事鑑價
工作累計滿兩年,具備財務、會計、法律、科技、金融相關領域專業知識
,才能報考鑑價師。如果曾在鑑價相關業務中,受停業以上處分,自處分
確定之日起,未滿兩年者,不得從事鑑價。
金管會表示,未來考試將分兩階段,以民間具公信力的專業組織舉辦考試
,第一階段的筆試由金融研訓院舉辦,第二階段是個案研究,如依美國做
法,考生有兩個月的時間做答,再由專業組織經過三個月的審閱以決定是
否合格,並頒發執照。鑑價人員必須是專科以上財務、會計、法律、科技
、金融相關領域畢業,加入專業自律組織,有實際鑑價累計兩年的經驗,
並參加金融研訓院、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研習課程四十小時以上,並
取得認證資格者。
‧企業鑑價將有標準作業程序
為提高企業鑑價透明度,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決定將建立企業鑑價標
準作業程序,並研擬企業鑑價作業要點。
未來審查金融機構併購案時,鑑價報告與會計師意見、董事會討論紀錄、
股東會同意紀錄並列為核准的四大要件,缺一不可;評估標的物價值時,
無論是資產基礎法、市場基礎法、收益基礎法,或綜合方式,均須採行,
再依專業判斷,選擇最能顯現企業價值的方法呈現,並應取得被鑑價標的
之帳面價值與企業財務狀況,包括分析歷年的財務報表,必要時並調整至
足以合宜反應資產價值、盈餘、現金流量等,以使其符合專業鑑價人員所
採用的鑑價方法;另外在鑑價人員獨立性的部分,專業鑑價人員與受鑑價
的客戶,彼此之間須無實質關係人的情形,以及不得兼辦受鑑價客戶有關
財務報告的查核簽證業務,並須出具獨立聲明。並須將所有過程與資訊做
成工作底稿,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金管會表示,未來除不動產交易外,包括企業併購換股比例、初次上市櫃
承銷價格的訂定、股權交易、評估資產等四項交易或作業,皆須進行資產
鑑價的程序。
‧鼓勵金控整併 大幅提高租稅優惠
金管會為鼓勵金融機構以合併解決市場過度競爭,將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
,從寬給予租稅優惠。金併法第十七條經修正後,未來存續機構在辦理營
所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消滅機構合併前五年內的虧損,自合併基準日起分
五年,從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則改依第三十五號會
計準則處理;並增訂因合併產生之商譽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攤
銷。
同時,原先規定金融機構合併前的虧損,合併後需依換股比例扣抵所得稅
,擬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放寬為全部可以抵所得稅。全案已送請行政院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