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7 18:50:33遜客
寫病歷,給誰看?
寫病歷,給誰看?
以前當醫生寫病歷很簡單,實際的狀況是怎樣,照實記錄就是。現在寫病歷卻經常得想,今天下筆的這些記錄,將來是給誰看呢?給醫護人員看?給健保局看?給病人看?給家屬看?還是給法官律師看?
病歷寫給醫療同業看,這是病歷記錄最初也最真實的狀態。當初我還在做住院醫師時寫的病歷,每個初診病人都可以洋洋灑灑寫上好幾頁。寫病歷像在寫病人的小自傳,就算診斷都是精神分裂症,就算症狀一樣是聽幻覺或被害妄想,每個人的故事都不一樣。內外科的病歷紀錄比較單純,大部分用英文描述,按照SOAP(註一)寫下來,內容就完整又清楚。精神科的病歷就比較不一樣,許多病情症狀的細節,用英文實在說不通。比如說,病人有宗教妄想,認為自己是被三太子附身,我把三太子翻譯成third prince ,您知道那是什麼嗎?又比如病人有新語症,他形容人活著卻心如止水的失戀人,叫做『世間蟲』,我若翻譯成worm of the world,您覺得貼切嗎? 所以為了能詳實記錄症狀,精神科的病歷要不然就全部中文化,要不就是中英夾雜。這樣的病歷感覺雖不專業,不過任何同業看過一遍,病人的狀況多半可以掌握得到十之七八。
後來為了應付健保審查,再加上醫院推動的病歷電子化,打中文的速度遠趕不上英打,病歷的內容也越來越精簡跟規格化。健保局要看什麼內容?他只關心病人的疾病嚴重度,究竟需不需要住院,符不符合使用新藥,有沒有足夠的適應症。所以我們整理了一堆評量表,幫病人打各種分數量表,就是要提出具體的「數據」來證明,我們醫療的正當性、必要性跟療效。健保只關心病人現在的妄想嚴重度是五分還是三分,但是他不在乎病人的腦袋在妄想些什麼內容。
同業們常常交換一些跟健保局交手,卻讓人氣極敗壞的經驗。比方說,門診病人明明症狀穩定,寫個stable(穩定)都不行,藥費竟然被全額刪除,難道症狀穩定的慢性病人就不必服藥了?那寫improve(改善)可以嗎,藥費卻被刪了一半,難道症狀改善就一定可以減輕劑量嗎?健保局審核委員們的邏輯實在讓人很難理解。不過為了配合衣食父母健保局的邏輯,病歷記錄的寫法,永遠只好是『穩定中仍有一些不穩定,雖有改善但仍有進步空間』。病人明明很努力的讓自己痊癒,醫生也很認真的幫病人治病,但是為了病人能繼續服藥完成他的療程,每次都要雞蛋裡挑骨頭,替他找一些不穩定症狀來寫寫,免得健保審核委員大筆一揮,把這筆治療歸為~非必要用藥。
後來經過消基會和醫改會的推波助瀾,再加上衛生署長官的從善如流,病人拷貝全本病歷,變成是病人的基本權益。只要病患提出要求,醫院沒有任何理由拒絕,而且必須限時完成。病歷提供全本影印這一點,對精神科的病歷記錄,實在造成很大的困擾。
曾經有政治迫害妄想症的病患,影印了全本病歷,到法院控告醫生跟醫院毀謗;也有邊緣型人格違常的病患,病歷詳實記錄了他在住院期間,挑釁、分化、操控、自殘、欺騙、性騷擾等等不堪的行為問題,病人拿著病歷找立委,要求醫護人員修改病歷公開道歉;有先生來幫太太(他有太太的委託書)拷貝病歷影本,結果發現心理治療紀錄中,有太太外遇並且懷孕的過程,怒急攻心的丈夫拿著這份記錄,向法院訴請離婚和確認親子關係,還要求法官調醫生出庭作證。這些病人取得病歷影本所衍生的問題,恐怕不是消基會、醫改會跟衛生署事前有思考過的。
現在雖然學會有考慮爭取,將精神科的病歷獨立出來,而且為了保障病患隱私及避免糾紛,除非是法律用途,一律只提供病歷摘要,而不提供全本影印。只是這樣的考量,到了某某會的長官們眼中,能不能體會精神科醫師的用心良苦?會不會懷疑這是醫界歧視弱勢精神病患的手段?
在還不確定未來我寫的病歷會給誰看之前,我只覺得我筆下的病人,個個被切割成一項項的精神症狀,每個症狀有一個相應的英文名詞,專有名詞串起了一個英文診斷,英文診斷得到了一個ICD(註二)診斷碼,這個診斷碼連帶出他治療的金額跟「身價」。
人味呢?他們的故事呢?就這樣沒有了。
註一:SOAP為subjective,objective,assessment,plan四個字取其首位字母的縮寫。這是內科醫師評估病情的簡易步驟,包括主觀的主訴,客觀的觀察,醫療的評估,以及後續的治療計畫等四個項目。
註二:ICD為International Code of Disease,為全球通用的疾病編碼,每一個疾病,有一個相應的數字為簡碼,以利統計之用及簡化溝通。例如,精神分裂症的ICD編碼是295。
以前當醫生寫病歷很簡單,實際的狀況是怎樣,照實記錄就是。現在寫病歷卻經常得想,今天下筆的這些記錄,將來是給誰看呢?給醫護人員看?給健保局看?給病人看?給家屬看?還是給法官律師看?
病歷寫給醫療同業看,這是病歷記錄最初也最真實的狀態。當初我還在做住院醫師時寫的病歷,每個初診病人都可以洋洋灑灑寫上好幾頁。寫病歷像在寫病人的小自傳,就算診斷都是精神分裂症,就算症狀一樣是聽幻覺或被害妄想,每個人的故事都不一樣。內外科的病歷紀錄比較單純,大部分用英文描述,按照SOAP(註一)寫下來,內容就完整又清楚。精神科的病歷就比較不一樣,許多病情症狀的細節,用英文實在說不通。比如說,病人有宗教妄想,認為自己是被三太子附身,我把三太子翻譯成third prince ,您知道那是什麼嗎?又比如病人有新語症,他形容人活著卻心如止水的失戀人,叫做『世間蟲』,我若翻譯成worm of the world,您覺得貼切嗎? 所以為了能詳實記錄症狀,精神科的病歷要不然就全部中文化,要不就是中英夾雜。這樣的病歷感覺雖不專業,不過任何同業看過一遍,病人的狀況多半可以掌握得到十之七八。
後來為了應付健保審查,再加上醫院推動的病歷電子化,打中文的速度遠趕不上英打,病歷的內容也越來越精簡跟規格化。健保局要看什麼內容?他只關心病人的疾病嚴重度,究竟需不需要住院,符不符合使用新藥,有沒有足夠的適應症。所以我們整理了一堆評量表,幫病人打各種分數量表,就是要提出具體的「數據」來證明,我們醫療的正當性、必要性跟療效。健保只關心病人現在的妄想嚴重度是五分還是三分,但是他不在乎病人的腦袋在妄想些什麼內容。
同業們常常交換一些跟健保局交手,卻讓人氣極敗壞的經驗。比方說,門診病人明明症狀穩定,寫個stable(穩定)都不行,藥費竟然被全額刪除,難道症狀穩定的慢性病人就不必服藥了?那寫improve(改善)可以嗎,藥費卻被刪了一半,難道症狀改善就一定可以減輕劑量嗎?健保局審核委員們的邏輯實在讓人很難理解。不過為了配合衣食父母健保局的邏輯,病歷記錄的寫法,永遠只好是『穩定中仍有一些不穩定,雖有改善但仍有進步空間』。病人明明很努力的讓自己痊癒,醫生也很認真的幫病人治病,但是為了病人能繼續服藥完成他的療程,每次都要雞蛋裡挑骨頭,替他找一些不穩定症狀來寫寫,免得健保審核委員大筆一揮,把這筆治療歸為~非必要用藥。
後來經過消基會和醫改會的推波助瀾,再加上衛生署長官的從善如流,病人拷貝全本病歷,變成是病人的基本權益。只要病患提出要求,醫院沒有任何理由拒絕,而且必須限時完成。病歷提供全本影印這一點,對精神科的病歷記錄,實在造成很大的困擾。
曾經有政治迫害妄想症的病患,影印了全本病歷,到法院控告醫生跟醫院毀謗;也有邊緣型人格違常的病患,病歷詳實記錄了他在住院期間,挑釁、分化、操控、自殘、欺騙、性騷擾等等不堪的行為問題,病人拿著病歷找立委,要求醫護人員修改病歷公開道歉;有先生來幫太太(他有太太的委託書)拷貝病歷影本,結果發現心理治療紀錄中,有太太外遇並且懷孕的過程,怒急攻心的丈夫拿著這份記錄,向法院訴請離婚和確認親子關係,還要求法官調醫生出庭作證。這些病人取得病歷影本所衍生的問題,恐怕不是消基會、醫改會跟衛生署事前有思考過的。
現在雖然學會有考慮爭取,將精神科的病歷獨立出來,而且為了保障病患隱私及避免糾紛,除非是法律用途,一律只提供病歷摘要,而不提供全本影印。只是這樣的考量,到了某某會的長官們眼中,能不能體會精神科醫師的用心良苦?會不會懷疑這是醫界歧視弱勢精神病患的手段?
在還不確定未來我寫的病歷會給誰看之前,我只覺得我筆下的病人,個個被切割成一項項的精神症狀,每個症狀有一個相應的英文名詞,專有名詞串起了一個英文診斷,英文診斷得到了一個ICD(註二)診斷碼,這個診斷碼連帶出他治療的金額跟「身價」。
人味呢?他們的故事呢?就這樣沒有了。
註一:SOAP為subjective,objective,assessment,plan四個字取其首位字母的縮寫。這是內科醫師評估病情的簡易步驟,包括主觀的主訴,客觀的觀察,醫療的評估,以及後續的治療計畫等四個項目。
註二:ICD為International Code of Disease,為全球通用的疾病編碼,每一個疾病,有一個相應的數字為簡碼,以利統計之用及簡化溝通。例如,精神分裂症的ICD編碼是295。
(悄悄話)
2010-08-11 20:12:31
In my opinion and the training I have received from my clinical supervisors so far: The purpose of chart documentation is to help clinicians to remember what happened in the previous sessions. In order to know what really happened, clinicians need to document it correctly and concisely.
In California, when the court and insurance company subpoena a record, we normally only provide the treatment summery, unless stated otherw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