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6 16:26:17成成

權限不


台商投资中國法纲通律來調整外商投资。這種立法模式下,形成了由憲法、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 及雙邊投資協定、國際條約所構成的投資規範體系,這在前面章 節中已經分析過,但經過數十年的發展,這一個模式面臨以下的 問題②:L立法缺乏整體思路,缺乏對外商投資企業共性問題的法律 規定:其成因在於大陸各立法機關分散立法,缺乏整體規劃,對 外資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缺乏規定,也未對相關配套 法律規範進行整體協調。
2.立法權限不明導致法律規範互相衝突③:雖然大陸各種層 次立法調動了各立法機關的立法積極性,但由於其中央與地方各 立法機關在外資立法上具體權限不明,加上過多層次的立法體 制,因而容易造成法律衝突。
3.對同一法律問題的重複規定現象嚴重:這是因爲大陸對 「三資企業」、「對外貿易企業、投資性企業」④等企業式均分別立法規範,不可避免會出現重複規定的情形。面對這些問題,加上目前大陸涉外經濟立法與國內經濟立法 趨同⑤的發展,勢必對外資立法的模式進行調整,大陸目前在這 方面有多種看法©,而大陸近來在經濟立法的發展上,也明顯有 以下特色:人涉外民商立法與國內民商立法的趨同®:大陸傳統計畫經 濟體制的特點在於由政府部門管理各類縱向與橫向的國內企業經 濟關係,而涉外企業的經濟關係則基本上遒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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