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3 19:29:00Chill Will

碳基金的比較

前一陣子作了碳基金的比較 想想在台灣大概也沒幾個人知道碳基金是什麼 可以作什麼 也不知道有什麼人在作碳基金

可是全世界已經如火如荼的在進行啦!!

所以 我就把這個計畫公佈了吧 祇是挑選三個碳基金簡介而已
有興趣的看官就參考參考吧

世界銀行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 PCF)
世界銀行原型碳基金是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大會(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之批准國大會(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s) 授權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所成立的一個財務機制,授權該機構提供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發展因應溫室效應等能力建制或技術引進等相關計畫之財務及人員支援。該機構之經費係由工業化國家所捐募,而全球環境機構轉授權給世界銀行(World Bank)管理並籌畫相關氣候變遷之財務支援計畫。
全球環境機構(GEF) 成立於 1991年並指定世界銀行(World Bank)、聯合國發展署 (UNDP) 和聯合環境署(UNEP)擔任執行機構(implementing agencies).當開發中國家從批准國大會尋求財務支援並獲得批准國大會通過之後,全球環境機構爲開發中國家承當一受託管理人並監督計畫的執行。在馬拉喀什協定的決定文附件一A項部分也規定各國的能力建置「應該由全球環境機構擔任財務機制的執行單位」 以管理由大會授權並轉讓(grants and concessional)給開發中國家的支援資金。全球環境機構補助的計畫大多集中在國際性的環境議題包含的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地層下限、持續性有機物污染 (POPs)、臭氧層薄化和國際水資源等六大議題。然而只有已經批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開發中國家或是經濟體轉型國家可以向全球環境機構提出計畫申請,並從事結銀行處取得資金支援或從聯合國發展署取得技術移轉。由於世界銀行是全球環境機構的執行單位之一,世界銀行於是變成受託管理人,提供並且負擔開發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因為採取更多相關環境友好政策所需要或者額外所需的資金。
為了實踐京都議定書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而成立一個有效率的溫室氣體減量交易機制,世界銀行發起一個由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批准國都可以參加的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s)。該基金定位自己是一個信託單位,目的是希冀可以提供某個具有大量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畫案的財力支援,並致力達成參加國以及執行減量計畫的東到國間公平有效分配減量額度,同時廣泛宣導因發展原型碳基金與執行減量計畫的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與訊息,以供各會員國應用時參考。該基金係一封閉型基金並具有一固定的募集期限,規模設定在十億與十二億美元之間。較具有特色的是該基金的參加對象並不限於國家或會員國資格,當然具備公法人資格的會員國本身可以參加該基金,但是連私法人(民間企業)也可以投資該基金並加入其運作。該基金亦區別公、私法人所應承購的最少額度限制,公法人所應承購的最低額度是一千萬美元,而私法人最低的參加額度是五百萬美元。基金參加人必須在一定期間之內承購最低的參加單位並在某一約定的時間之前繳足該額度予原型碳基金之管理單位,否則將視為違約而退出該基金之運作。
由於世界銀行是一個擁有龐大國際資源的組織,他所募集的資金跟從事的計畫具有某種信賴度。因此是該銀行創設原型碳基金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也是利用其龐大的政治資源,促使以工業化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一同熟悉清靜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的投資操作程序並加強雙方對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過程的瞭解。工業化國家以及私人機構有了世界銀行這種可信的國際組織作為中間機構,可以確保計畫的確實執行以及排放權額度交易的分配,降低投資方的投資風險;計畫實施的東道國也因為信賴世界銀行的公信力而可以真正獲得財物援助並願意接受其監督而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由於世界銀行定位自己是一基金的受託單位,因此原型碳基金的各個參加人就是以世界銀行為受託人而將其所承購的基金金額交付世界銀行信託管理。因此原型碳基金的參加人與基金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存在普通參加人(Gerneral Liability Partners)與限制責任參加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之間的基金投資關係,而係存在一信託人(Trustor)與受託人(Trustee)的關係。原形碳基金管理組織會將參加人所承購的單位確實登記並與參加方締約。登記的用意在於配合未來分配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所用,投資方必須在基金管理單位登記註冊一個排放交易帳戶,方便紀錄未來排放交易額度之分配及交易筆數,而得以追蹤排放量之額度。基金募集所得將由基金管理單位透過某一評估程序選定一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進行投資,並與計畫實施的東道國政府簽訂契約,確保投資資金確實執行並確保該計畫產生的減量額度確實送達到基金管理單位,作為未來分配之依據。
原型碳基金之管理單位雖然是屬於一個受託人,但是爲了要管理基金的投資以及回報其經營績效,世界銀行仍然設計有一個基金的管理單位,由參加人以及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實施的東道國共同參加,使雙方得以確定計畫案之確實執行以及排放額度的產生。因此參加人方將可以依照一定的推舉程序推派代表參加管理會議,並決定相關的議程規定,通知方式及代表推派方式,甚至計畫主持的東道國亦必須推派代表參加會議適時項基金管理人說明計畫之進程。
當計畫完成並開始運作後,所有完成認證與監測的減量排放額度必須依照合約的規定交付予基金管理機構,並由該機構依據參加方當初所認購的單位比例進行分配,並發放至參加方登錄的帳戶之中,使參加方可以依據自己之需求存放或交易此一額度。


日本溫室氣體減量基金
日本政府目前尚未建立其國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了早日投入該市場的運作以及履行遵約義務,故由日本政府在1999年十月授權由日本進出口銀行(Export-Import Bank of Japan, JEXIM)以及日本海外經濟合作基金(Overseas Economic fund, Japan, OECF)兩者合併,在2004年十月間於東京成立「日本溫室氣體減量基金」,並由國際合作銀行(Japan Bank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JBIC)管理。該基金的規模約十億美元,主要參加的對象有日本國際合作銀行、日本開發銀行以及日本各私營企業。主要投資節源計畫以及森林復育、保存計畫。該基金的主要任務是:
A) 出口融資(Export Loan)
B) 海外投資之融資(Overseas Investment Loan)
C) 自由信用貸款(Untied Loan)
D) 保證業務(Guarantee)
E) 股本投資 (Equity Participation)
F) 配合日本政府開發獎助融資業務(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Loan, ODA Loan)
該基金的成立目的明確限定在以合理的價格購買2010年核准的減量額度許可(CERs)及排放減量單位(EURs)。該基金並不直接投資溫室氣體減量計畫,而是另投資一個日本溫室氣體減量有限公司,由這個有限公司負責審查並尋找適當的投資計畫,建議給基金管理單位決定是否付款投資。待基金管理單位決定投資之後,該公司再將相關投資款項交給計畫的投資主體,訂定契約並監督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執行。當然投資約定的減量額度或排放許可就會在計畫執行之後分配給日本溫室氣體減量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再轉交給日本碳基金,而由日本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分配給投資的各私營企業參加人或留作日本國內自己遵約所用。由於日本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的私營企業較少或限制個人投資所用,而其所投資所得的排放權額度或排放許可大多存留在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的管理單位,因此其購買基金的目的以準備日本在履行承諾減量義務目的未能達成果之時以這些購買的額度來抵用或交易,與世界銀行成立的原型碳基金設定的市場目標並不相同。日本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的投資過程簡圖如下。


美國碳基金組織(Carbonfund.org)
美國雖然未簽署京都議定書,官方也沒有正式的法案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也沒有促進溫室氣體交易的制度。所以沒有官方成立的基金來做相關的減量計畫投資。然而私人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卻非常頻繁且活躍,某種程度帶給美國政府相當的壓力也給一般民眾提供其他參加減量以及投資的管道。有鑒於私人機構的種類以及對象繁多,僅挑選美國碳基金組織(Carrbonfund.org)為代表對象介紹。
美國碳基金組織是一個私人募集的非營利機構(non-profit organization),募集的對象包括企業、各州政府及個人,於2004年三月成立在美國德拉瓦州。該組織的任務設定在
1.對公眾教育氣候變遷之議題;
2.借由增加低價的碳額度以促進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場之發展;
3.與企業及市民組織共同經營二氧化碳排放減量計畫;
4.經由溝通、教育強化所有人的努力成果。
由於該組織並沒有強大的政治與國家資源介入,因此其募集基金的方式就利用一般傳統的方式募集。該組織除了積極向各企業或州政府遊說募款之外,另結合自願性減量以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鼓勵一般社會大眾參加,該組織並在其官方網頁上設計一個溫室氣體使用量計算機(calculator)計算每個個人或企業在一年之內所消耗的二氧化碳量,轉換成減量應付金額(offset amount),個人或企業可以利用信用卡或簡易付款系統(例如paypel)將該筆減量應付金額捐贈給該組織。該組織也利用消費者利用該網站之機會,一併收集相關資料(個人二氧化碳消耗資料及能源使用狀況等)。所募到的金額就投注該組織發起之減量計畫,而這些配投資的計畫則以發生在美國境內為主,不似上述前兩個基金的投資對象都在國外或開發中國家為主;該組織因投資減量計畫所得的減量額度也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所許可的減量額度,而這些額度也不會分配給原本捐獻的捐獻人。因此單純是一個公益目的取向的運作方式而不是一個投資或交易為取向的運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