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2 05:56:25教師會網管

[台中市教師會函] 建請教育局通告個國小不得收取校園停車費

社團法人臺中市教師會 函

主旨:建請 貴局通告本市各國小不得收取校園停車費,以符法制。

說明:
一、原台中市立各中小學依據「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
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向學校教職員收取停車費用。
二、惟前揭辦法已於99 年12 月25 日台中市政府公告廢止(中華
民國99 年12 月25 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 號公告令),
收費依據已不存在。
三、按規費法第2 條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 ,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同
法第10 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
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
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
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
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
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四、今法令依據既經廢止,各校除有合乎規費法第10 條之情形
外,自不得收取停車規費。惟本會會員反應,部分學校仍向
教職員收取停車規費,此舉恐有觸犯刑法第129 條第一項:「公
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之
虞。
五、建請 貴局明文函示各市立學校,無法令依據者不得收取校
園停車費,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