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九 星期四 發行總號第一九三三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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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近來民眾對於自己的車子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其他車輛撞及,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感到十分不理解,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呢?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其已左轉過路口中央,見同路對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依本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為例,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從案例可知行車「禮讓」非老生常談,反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何樂不為;敬請務必禮讓行車。/10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