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9 12:33:11Zhaolin

國民年金第7條2.3款放寬追溯

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十九日 星期二 發行總號第一六七四共一頁

                     國內郵資已付

                     中和郵局中和第一支局

                     許可證北台字第九八六

                     七號新聞紙交寄

 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登記證局版台訊字第零參陸肆號

 中華郵政北台字第肆柒柒玖號執照登記新聞紙交寄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創刊

 北經登字第1005119082號 統一編號:2655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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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第72.3款放寬追溯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國民年金第72.3款放寬追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一、關於上述放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97101或自符合資格當日納保者,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之截止日,按勞保局寄出第1次繳款單當月底(100831日)之次日起算至第6個月最後1日(即101229日)為截止期限。/10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