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第7條2.3款放寬追溯
中華民國一00年
國內郵資已付
中和郵局中和第一支局
許可證北台字第九八六
七號新聞紙交寄
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登記證局版台訊字第零參陸肆號 中華郵政北台字第肆柒柒玖號執照登記新聞紙交寄 北經登字第1005119082號 統一編號:26553548號 總社址:23564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85號三樓 電話:(02)2242-5480 傳真:(02)2242-0904 中華郵政劃撥第一二五四二四一三號詹招琳帳戶 電子信箱E-mail:s8479.s9667@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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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第7條2.3款放寬追溯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國民年金第7條2.3款放寬追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一、關於上述放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