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19:52:50莉絲

探視是權利,行不行使是你家的事

今天真的是文思泉湧
連發三篇文章,因為在繕打文章的時候
讓我想到中午的一通電話

事情是這樣的
某個友人介紹的友人想要離婚
站在有良心的律師立場
絕對不會第一時間建議提出訴訟離婚
透過訴訟不僅耗費勞力、時間及費用外,更會讓人耗盡元氣
(訴訟絕對是以半年以上起跳,家事案件更要長達一年)
因此聽完友人的友人的故事後
我建議先由我撰擬離婚協議書,表明訴求後
再由友人的友人去跟先生協商

經過一、二周私下協商後,今天先生委請律師的助理打給我
想要跟我討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雖然是律師助理,但我還是聽聽這位先生到底想要幹嘛!!
結果光是扶養費這個助理就被我開工(開工就是劈頭唸了一頓)
原本我寫協議書上扶養費的金額是每月兩萬到大學畢業為止(主張先生負擔部分)
以夫妻一比一下,子女扶養費預計一個月四萬(一半才會是兩萬)
依照彰化地區的國民消費水平,兩萬是高了一點點
台中地區標準一個月夫或妻也才13000元(等於一個月26000元)
但之所以會這樣主張有兩點
第一,孩子才就讀小一,但有性早熟症狀,目前吃藥控制,倘若無法吃藥控制需打生長激素
一個月打一次,一針就要價5000-6000元,所以扶養費請求實含就診費用
第二,寫這個金額是要讓先生稍微砍一點的,但居然回我只願意負擔一萬

一萬可以養一個就讀小一的孩子嗎?
想到我就氣,不開工這個助理還行嗎?
我也明白就跟助理說,你聽不懂我的訴求就請律師直接跟我溝通
我跟律師可以用律師的語言進行商議
而不是我還要跟你解釋訴求的理由及原因.....
但這不是真正讓我生氣的部分

真正讓莉絲我抓狂的部分是講到先生未來與孩子互動的方式
其中有一條我記載,先生跟孩子會面時可以與孩子拍照、致贈禮物等
助理竟要求我把這一條刪除
刪除不就表明這位先生(這位爸爸)沒有要與孩子拍照、致贈禮物的意願
我回覆助理,這條是賦予爸爸的權利
行不行使是爸爸的事情,不會因為有這條文的記載
就一定要爸爸在每次會面都要拍照跟致贈禮物
所以,是權利不是義務
若要刪除,我無所謂啊!!只是更讓我知道這個爸爸的德行

說真的,沒有要好好教育、好好養孩子就不要生
生了又不願意負責任,也不願意花時間陪伴、照顧
幹嘛生!!!!
爸爸、媽媽對孩子的態度會影響孩子的一生
這孩子未來的好與壞,爸媽都撇不了關係
所以真的不要為了爽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