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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債券等4項金融商品所得 企業稅額低於2千 可免扣繳
取得債券等4項金融商品所得 企業稅額低於2千 可免扣繳
2018年12月11日 04:10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只要是取得短期票券、債券、受益證券利息或是結構型金融商品交易等四項所得,都必須先辦理扣繳,扣繳率以107年10%為基準。不過,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除扣繳。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我國自然人與企業法人在取得金融商品或票券利息所得時,往往得按照各類別去區分,像當時短期票券所得皆為分離課稅,部分為5%、有些為10%,但票券的利息所得和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又是合併計稅,因此在申報時往往變得極為複雜。因此我國在89年先訂立全部金融商品統一改為合併計稅,並在105年修正函釋,企業一律和自然人一樣採取扣繳機制,即使企業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仍須申報但免扣繳。
目前我國金融商品中,股票交易所得免課稅、僅須就其股利所得單一課稅或併入綜所額計稅。但是其餘金融商品皆為合併計稅,也就是採取扣繳10%制度,待明年計算整體的虧損和盈餘之後,再確認實際稅額,並在5月申報適用。若扣繳的多則是退稅、扣繳的少則是再繳稅。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