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遞狀的 ~ 刑事自訴狀 (4~4)
無法遞狀的 ~ 刑事自訴狀 (4~4)
一、 結論。
自訴人從民國87年至
二、 附帶民事賠償。
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帶民事求償狀紙。
三、 刑罰。
現行法律採一罪一罰論處,淡水土地部分被告觸犯4項罪行,合計須處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宜蘭土地部分被告觸犯2項罪行,合計須處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總計觸犯6項罪行,合併總計須處二十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訴人敦請承審 法官判決被告有罪並從重量刑!
證據:如光碟中的「土地案罪狀證據」資料。
(案件資料皆已完整提供偵辦如有需敬請來電0925XXXXXX 黃XX)
證一:0780409-電匯回條。
證二:0790224-礁溪土地買賣、0790303-三星土地買賣、0790320-三星所有權狀、
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1、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2。
證三:0871017-合資立據。
證四:0980720-淡水登記資料。
證五:淡水土地權狀影本。
證六:淡水異動索引、淡水異動索引簡索。
證七:0981214-17萬3匯款。
證八:0990312-償還通知、0990408-民事支付命令、0990419-99司促8597號、
0990506-99審訴2171號。
證九:0990526-控告張翁X首、0990623-北檢通知函、0990730-他6651傳票、0990804-他6651補充狀、0990924-他6651傳票、0990927-偵查庭補充狀、1000819-給楊檢察長、1000919-陳情書-法務部、1001004-偵19064。
證十:1010302-礁溪411謄本、1010302-礁溪414謄本。
證十一:1001104-19064不起訴處分書。
證十二:1001208-100陳71簽結。
證十三: 1001118-19064聲請再議、1001130-高檢再議、1001202-再議駁回(100上聲議8576號)。
證十四:1001226-新事證再告(控告張翁X首背信等罪~新事證)。
證十五:1010215-他579簽結。
此致: 總統府 總 統 馬 英 九 傳真: 2389 9463
司法院 院 長 賴 浩 敏 傳真: 2311 8831
行政院 院 長 江 宜 樺 傳真: 3356 6920
最高檢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傳真: 2316 7677
PS. 102年2月18日傳真給今日上任的行政院長 江宜樺。
PS.因評鑑案仍在進行中,故暫不傳真給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黃世銘。
具狀人、撰狀人: 黃 X X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2 月 7 日
致 新聞媒體業者,台灣司法多有不公,急需改正,有公平公正的司法,才會有穩定的政治,安定的社會,以及繁榮的台灣,新聞媒體若能秉持正義公理,以實事公開報導,將有助於落實改革台灣的司法,懇請新聞媒體公開報導,或與我聯絡召開記者會。
Rich 黃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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