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2 14:19:30Richtch99(黃純清)

無法遞狀的 ~ 刑事自訴狀 (4~4)

 

無法遞狀的 ~ 刑事自訴狀 (4~4)

 

一、     結論。

自訴人從民國87年至99526提告前共給被告4次機會,前兩次只要求被告退還合資2676000元即可,被告兩次均不肯歸還;自訴人又於民國99312傳真「償還通知」給被告,並於民國99322再次傳真「償還通知」給被告妹妹翁XX,被告仍不回應;民國9948自訴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597號,被告提異議,自訴人因為10多年來生活拮据,根本就沒錢可支付民事訴訟費用,99年度審訴字第2171號民事部分僅能作罷。由此足見被告之行為極為惡劣,令人難以饒恕!(證八)

 

二、     附帶民事賠償。

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帶民事求償狀紙

 

三、     刑罰。

現行法律採一罪一罰論處,淡水土地部分被告觸犯4項罪行,合計須處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宜蘭土地部分被告觸犯2項罪行,合計須處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總計觸犯6項罪行,合併總計須處二十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訴人敦請承審 法官判決被告有罪並從重量刑!

 

證據:如光碟中的「土地案罪狀證據」資料。

(案件資料皆已完整提供偵辦如有需敬請來電0925XXXXXX XX)

證一0780409-電匯回條。

證二0790224-礁溪土地買賣、0790303-三星土地買賣、0790320-三星所有權狀、

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1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2

證三0871017-合資立據。

證四0980720-淡水登記資料。

證五:淡水土地權狀影本。

證六:淡水異動索引、淡水異動索引簡索。

證七0981214-173匯款。

證八0990312-償還通知0990408-民事支付命令、0990419-99司促8597

0990506-99審訴2171

證九0990526-控告張翁X首、0990623-北檢通知函、0990730-6651傳票、0990804-6651補充狀、0990924-6651傳票、0990927-偵查庭補充狀、1000819-給楊檢察長、1000919-陳情書-法務部、1001004-19064

證十1010302-礁溪411謄本、1010302-礁溪414謄本。

證十一1001104-19064不起訴處分書。

證十二1001208-10071簽結。

證十三1001118-19064聲請再議、1001130-高檢再議、1001202-再議駁回(100上聲議8576)

證十四:1001226-新事證再告(控告張翁X首背信等罪~新事證)

證十五:1010215-579簽結。

 

此致: 總統府      馬 英 九 傳真: 2389 9463

                 司法院      賴 浩 敏 傳真: 2311 8831

       行政院      江 宜 樺 傳真: 3356 6920

       監察院      王 建 煊 傳真: 2341 0324

                            最高檢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傳真: 2316 7677

 

PS. 102218日傳真給今日上任的行政院長 江宜樺。

PS.因評鑑案仍在進行中,故暫不傳真給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黃世銘。

具狀人、撰狀人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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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新聞媒體業者,台灣司法多有不公,急需改正,有公平公正的司法,才會有穩定的政治,安定的社會,以及繁榮的台灣,新聞媒體若能秉持正義公理,以實事公開報導,將有助於落實改革台灣的司法,懇請新聞媒體公開報導,或與我聯絡召開記者會。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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