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期:警方破獲應召站,男客遭逮還比YA!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3/10/13
【本周最大條】:警方破獲應召站,男客遭逮還比YA!
【事件】
報載台北市萬華區知名的鑽石大樓,先前就作為「一樓一鳳」的應召據點,近來色情業者甚至找來東南亞地區外籍女子,以觀光之名來台,而實際從事性交易,警方於深夜前往搜索,逮捕50多名應召女和嫖客,其中有一名嫖客,疑似剛「舒服」完,儘管被逮仍滿臉笑容對鏡頭比YA!(2023年10月12日TVBS新聞網參照)嫖客被逮為何還笑的出來,甚至開心比YA,難道嫖妓沒犯法嗎?
【解析】
◎色情業者、「媽媽桑」,犯啥罪?
媽媽桑意指媒介色情的人,以往多為上了年紀的女性擔任此ㄧ職務,所以俗稱媽媽桑,但近來色情業者已多由男性從事,並逐漸發展出組織化的經營手法。
依據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所謂「引誘」係指「被引誘者初無與人姦淫之意,因犯罪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為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參照),因此,如在部落格或網路聊天室慫恿他人從事陪酒或性交易活動而成功者,將符合前述「引誘」之定義。另外,「容留」係指「係指供給姦淫者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參照)。至於「媒介」則指介紹搓合之意,較易理解。
至於本條引誘、容留或媒介男女與他人從事之「色情行為」,除了從事性交易之外,尚包含從事「猥褻行為」。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之外,其它滿足性慾的行為,例如,「對於女子接吻撫乳,自係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不能謂非猥褻行為」(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436號),或跳脫衣舞、在客人身上磨蹭等行為,均屬之。因此,色情業者縱使沒有媒介小姐與男客人進行性交,而僅媒介小姐進行下海陪酒(非僅單純喝酒)、脫到剩丁字褲而供男客人撫乳、接吻等猥褻之行為者,都會構成本罪。
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規定,如媒介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即有抽傭者)的話,更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色情業者如仲介未滿18歲之女子進行性交易,並從中抽傭者,將可能遭判重罪。
再者,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一、媒合性交易。」,因此,色情業者也會構成這一條。
◎賣春者,僅受輕微處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因此,賣春者如有性交或其他猥褻行為,將遭上開處罰。
◎買春者,有罪嗎?依據賣春者之年齡而有不同!
買春之召妓者是否犯罪?
如賣春者為年滿18歲以上之人,原則上買春者並不構成任何犯罪。
然而,依據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買春者將遭罰3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賣春之對象為16歲以上而未滿18歲者,買春者將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
如與之賣春之對象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性交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者,亦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3、4項參照)。
而如與之賣春之對象為未滿14歲,為性交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者,亦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1、2項參照)。
◎小結
由上可知,雖然依據目前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是罰娼也罰嫖(買春、賣春都會罰),但處罰均屬行政罰,只罰3萬元以下之罰鍰,既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也不算有前科(除非應召小姐未滿18歲)。所以,嫖客花錢買到滿意的性服務,雖然因警方前往破獲而被逮,又會多花一條錢,但仍然感到開心,甚至比YA。
另外,色情業者媒介色情,依法將有刑事責任,如果媒介未滿18歲的女子進行性交易,刑責將會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