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期:荒山亮性侵疑雲,「妨害性自主」如何認定?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3/03/13
【本周最大條】:荒山亮性侵疑雲,「妨害性自主」如何認定?
【事件】
「台語金曲歌王」荒山亮,近來遭一名女性歌手A女指控性侵,原要求100萬和解金,但荒山亮只付了1萬元就失聯,A女因而向媒體投訴及提告。荒山亮親赴警局,強調絕對沒有違反性自主。有網友發現雙方的對話中,A女因為「女兒出事」才向荒山亮索討100萬元,遭疑為仙人跳(2023年3月9日TVBS新聞網參照)。而類似此種性侵案件,真真假假,只有當事人才知道。然而如果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審查、判斷的重點為何?(任何人在判決有罪確定之前,都是推定無罪的)
【解析】
◎妨害性自主罪之定義及沿革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在88年修改前,稱為「強姦罪」,係自傳統以男性作為社會主體、帶有濃厚倫理維護色彩規範之妨害風化罪,修正而來。修正後,雖然仍歸類於侵害社會法益罪章之內,但其法文中,已將犯罪之客體,從「婦女」擴大範圍為「男女」,以示現代社會生活中,男人亦可能淪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基於兩性平等思維,自當同受保護。
另外,修法前之構成要件,尚有「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過於嚴苛,導致學說上有「被害人必須冒著生命危險,奮勇強力抵抗侵害之一方,加害人始會 構成犯罪」之爭辯,於是修法後,將此要件刪除,並將原來之「他法」,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表明任何違反被害人自由意志之性交行為,皆成立本罪。其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乃屬於上揭強暴等方式以外之獨立行為態樣。
從而,性交者縱然係婚配夫妻,甚或從事性交易工作人員,其性意思自主決定權,皆可受到尊重與保障,申言之,雖為同居人、親密情人、男女朋友,倘一方無性交之意願,另方予以違反,使其性自主意思顯然遭受壓抑,無助難抵或無從逃免,甚或無知受騙、不敢抗拒,及缺乏同意能力、不知反對而進行,皆仍成立此犯罪(以上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
◎妨害性自主罪的社會學背景問題
由於性交行為,絕大部分係在非常私密之環境中進行,究竟是出於合意或違反意願,一旦發生爭執,雙方立場相反,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何況本罪刑責實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辯方自然極力爭議。
一般而言,性交行為,經常不免具有某程度之腕力使用,加以男性因為體格關係,多數天生具有主動、掠奪特質,而在古今中外之典籍、小說、現代之電視、電影中,更常有關於女人不少是在被動的半推半就中,或順水推舟情況下,完成性交之描述,其中表現出口非心是(或口是心非)、欲迎還拒(或欲拒還迎)等微妙、矛盾的心理和舉動;而男人則因有「生米可以煮成熟飯」、「床頭吵架、床尾和」之日常生活俚語,混淆了男性應有之正確、合法性交認知。
另外,西風東漸與情色(或色情)媒體傳播結果,在今日的我國,性方面之觀念、作風、方式丕變,性事已經不再難以啟齒,男女縱情享受性虐、受虐等變態,也非新鮮,甚至自拍上網供閱,尚有利用毒品助興或遂行迷姦之事發生。如何自兩性平權、絕對尊重性交自主、歷史文化包袱、時代趨勢及新科技鑑識等各方面入手,進而發現真實,於司法實務認定上,至關重要(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
◎ 是否違反意願,應考量的一些因素、標準:
一般而言,在典型的陌生人性侵害案件(指受害人不認識加害人,例如,遭尾隨跟蹤性侵),相對單純、容易解決;
但是,在熟人(尤其是婚配、前夫、同居人、外遇情人、男友)被訴性侵害事件(學理上有歸類稱為「約會強暴」或「非典型強暴」者),則須考量諸多背景、問題。例如:
1、雙方熟識程度;年齡差距;教育水平;健康狀態;精神狀況;
2、平日互動情形(包含性關係與模式);
3、有無出於好奇、金錢、諂媚、誘惑、討好、歡悅、刺激、報復之性交動機;
4、所採手段之合理性(包含中途變卦卻欲罷不能、撕衣、咬傷、痛毆、相關照片顯示之表情);
5、事發時間、地點是否符合社會通念之適當性;
6、性侵過程中之求救機會把握;
7、事畢雙方關係之變化;
8、是否有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含刻意選擇性地遺忘不愉快之被害經過);
9、報案時機係立刻、不久或遲延;
10、報案背景出於主動或被動、遭慫恿或須對他人有所交代;
11、對立之雙方,對於測謊鑑定之配合或排斥及結果;
12、辯方訴訟策略是否視證據顯現程度,而逐步供承,然堅守一定之底線;
13、民事調解、和解達成之原因和目的等等。
以上述各項因素,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依照當前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才不會悖離國民的法律感情。
另外,法院也發現,隨著刑事鑑識科學之進步、發達結果,此類案件辯方之訴訟策略,也產生了變化,從已往之一概否認性交,遑論施用壓抑方法之辯解,因為生物跡證之鑑定、比對、確認,轉化為承認確有性交,但由於「不解」或「誤會」對方反對或不同意性交之內心真意,而缺乏犯罪之主觀犯意;或純屬「合意」之性交,不符合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104年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
◎ 實際案例的適用:
法院適用上述標準,曾有如下判決理由:
1、判斷被害人與加害人之熟人性侵背景,尤其是兩人之男女朋友關係是現在進行式或過去式?即便與案情並無直接關聯,但有重大意義而應查明。法院判決理由認為,A女自稱係基督教信徒,只有一次出遊、口交之事 ,此外不曾有婚外性行為。然則被告辯稱為了和A女有隱密相處空間,承租某大樓房間,專供幽會之用,二人經常相偕同往,每次均有性交,於本件事發之前仍是,並提出該大樓之監視器錄影光碟為證,主張本件衝突發生之時,其二人間之男女朋友關係,尚屬「現在進行式」,而非如A女所言之「過去式」。雖與被訴之犯罪構成要件無直接關聯,但於判斷熟人性侵害事件之背景,具有重大意義,第一審未對於該光碟進行勘驗,原審亦無,攸關上訴人之利益,應認欠周。
2、雙方平日互動狀況如何?A女與加害人平日互動已有手段激烈狀況,且未拒絕加害人進入屋內,已違常理。法院認為,A女自言曾經因報復上訴人拉扯頭髮,而在「KTV」店門口,踹踢被告之生殖器官,業見前述,若無虛誇,似見A女個性強烈,既不顧大庭廣眾下顏面問題,且手段激烈、兇狠。A女又直言:二人因此「分手」,祇是上訴人仍然照常每天送早餐給A女及其女兒食用(按直至事發當日早晨 ,上訴人猶有通知要送早餐之簡訊,詳見後述)等語,尤其被告擁有A女住處鑰匙,可以自由送餐入內,期間達數月之久,A女全無反對或拒絕,竟然指訴鑰匙係上訴人所私下擅予複製,似見處處矛盾,不合常情事理。
3、報案時間距離案發時間差距越久,愈顯不合理。法院認為,A女…報案,距離其所言遭受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已經一天半以上,似與一般之性侵害案件一旦爆發,及時報警究辦之情形,尚非契合。
4、報案是他人建議,且報案目的初始並非性侵而是其他諸如家暴、竊盜等其他事件。法院判決認為,…似見A女之報案,動機主要在避免類似家暴發生,且係接受他人建議才行動,原非出於己意。
5、A女指述遭被告偷拍私密不雅影像,然由影像內容顯見A女神情自若,並非遭偷拍,則A女其餘指述是否全然可採?法院認為,…就此所謂酒後遭偷拍裸照乙節,依被告提出、收置於卷外密封袋內之裸照內容以觀,計有六張,顯示A女替人進行口交及自己掰開下體供人攝影,表情自然、無勉強,或閉眼專意狀,或睜眼開口笑貌,亦有嬌羞姿態,且有特寫鏡頭,顯然神智清楚,配合他人要求而動作,乃竟指訴係遭上訴人私下偷拍,似和上揭證據資料不相合適,則A女其餘所言,是否能夠完全採信,有無「愛之欲其生, 惡之欲其死」之心理,即非無詳加研求之餘地。
6、A女指稱性侵過程咬傷被告手臂,但被告辯稱是雙方歡愛過程女方會咬人手臂。法院認為,…A女自拍,神情甜蜜、有愛,被告右臂上方明顯出現類似民俗療法「拔罐」遺留之圓形、暗紅血痕,除具體位置外,恰與上揭咬痕照片顯示者,頗為相像,則二人間之交往,似有一定程度之親密,而相關性事,究竟有無以口咬手臂,作為性愛之一種模式?
7、被害人報案動機是否是要藉機擺脫感情關係或對新戀情有所交代?法院判決認為,…參以A女並不否認有此第三者之存在,則被告謂其無力繼續支援A女龐大開銷,而A女因此亟欲另覓依賴對象,乃有本件之報警,俾能將之擺脫,是否全無可信?攸關A女是否渲染、誇大?被告應否承擔如此之重責?審理事實之法院自應慎重查明,並在判決理由內說明。
8、雙方對於進行測謊之接受度及有無進行。法院認為,…A女在偵查中,表明願意接受測謊鑑定,被告則表示「我最近身體不舒服,我不同意測謊」,檢察官未將A女送為此鑑定,歷審亦未再度徵詢被告此意願有無改變。然則卷內存在形式上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與疑點既多,業見前述,A女之報警,究竟係為追究被告不法性侵之刑責,抑或純屬斷絕雙方關係之決意手段?原審遑未詳查、釐清,遽行判決,猶非允洽,自應認有查證未盡之違失(以上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
◎小結
目前有關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之條文,已將先前「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從而,雖為同居人、親密情人、男女朋友,倘一方無性交之意願,另方予以違反,使其性自主意思顯然遭受壓抑,無助難抵或無從逃免,甚或無知受騙、不敢抗拒,及缺乏同意能力、不知反對而進行,皆仍成立此犯罪。
而本罪刑責實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究竟是出於合意或違反意願,一旦發生爭執,雙方立場相反,不免淪為各說各話。
最高法院曾有判決將相關應考量的一些因素、標準,酌為參考,包含,雙方熟識程度;年齡差距;教育水平;健康狀態;精神狀況;平日互動情形(包含性關係與模式);有無出於好奇、金錢、諂媚、誘惑、討好、歡悅、刺激、報復之性交動機;所採手段之合理性(包含中途變卦卻欲罷不能、撕衣、咬傷、痛毆、相關照片顯示之表情);事發時間、地點是否符合社會通念之適當性;性侵過程中之求救機會把握;事畢雙方關係之變化;是否有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含刻意選擇性地遺忘不愉快之被害經過);報案時機係立刻、不久或遲延;報案背景出於主動或被動、遭慫恿或須對他人有所交代;對立之雙方,對於測謊鑑定之配合或排斥及結果;辯方訴訟策略是否視證據顯現程度,而逐步供承,然堅守一定之底線;民事調解、和解達成之原因和目的等等,都是法院審案之重點,可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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