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論文】論都市計畫之瑕疵與司法審查(一)
王泓鑫律師 著
1、 計畫必要性原則(Planerforderlichkeit)
3、 相鄰協調原則(Die Abstimmungspflicht mit den Bauleitplänen benachbarter Gemeiden)
4、 事業計畫優先原則(Vorgaben der Fachplan)
5、 發展性原則(das Entwicklungsgebot für Bebauungspläne)
6、 公正權衡原則(gerechte Abwägungsgebot)
一、 前言
我國法院目前對於都市計畫瑕疵之司法審查,因受限於都市計畫之「定性」(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及訴訟類型(幾乎僅有撤銷訴訟一途)等訴訟程序問題,鮮少有機會能對於都市計畫之實體瑕疵直接進行司法審查【註1】。
本文由目前我國實務對於都市計畫司法審查之相關問題作一檢討,並以外國立法例及實務操作與學理作為比較。首先,就我國實務對於都市計畫之定性、訴訟程序類型及提出訴訟之時間點等程序問題作一檢討,並相應比較國外法制對於都市計畫之定性及訴訟程序類型、訴訟提出之時間點等,作為比較對象(第二部分);其次,再就國內法院對於都市計畫司法審查之實質內容作一檢討,同樣也以國外法制及法院實務操作與學說、學理作為比較參考(第三部分)。
至於比較國別,則以德國及美國(加州)之相關制度作為比較研究之對象。德國法學以內容細緻及學理的邏輯性、可操作性見長。而相較於德國法制,雖然美國法院就關於都市計畫(特別是土地使用)方面之判決,被認為是政治或公共政策的視角,多於法學的視角【註2】,但仍具有極大之參考價值。因此,本文均援引為比較參考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