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2 14:47:54王泓鑫律師

第125期:網路標錯價,「和樂」添ㄧ樁?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09/09/28

 

【事件】

網路標錯價的事件又添一樁!據報載,知名家居生活連鎖店特力和樂居家生活館,日前傳出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千元禮券價格錯標成0元(等於是贈送),據估計當時一共湧進的訂單共計64億筆,「賣出」的禮券總金額達新台幣6.4兆元,就算把公司資本額4.2億全部拿出來賠也不夠。店家表示禮券並無實際對外販售,而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每滿20元就贈送點數1點,滿3000點就「贈送」一張千元禮券,確實是駭客入侵修改電腦程式導致錯標(98年9月28日中央社新聞參照)。事後,店家對外表示交易「不成立」,不執行這些「交易」,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另外,入侵之駭客,是否犯罪呢?

 

【解析】

    禮券賣價為0元,是「賣」?還是「送」?

一般禮券有的是要賣錢的,有的是不用錢的(贈送)。而買賣或者贈送(贈與),在法律上「差很大」。依據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另依據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由上述規定可知,買賣需支付他方價金,贈與則係無償給與他方。

至於如果網站上販售物品,標價為0,既有「售價」,看似買賣行為。但是,售價為零,實際上就是贈與行為。最高法院即認為:「當事人間對於無償給與不動產之約定,如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契約即已成立而生效。又虛偽之買賣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者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適用關於贈與之規定,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地係訴外人陳甲及陳乙無償贈與於伊,倘係實情則其登記原因名為買賣實係贈與,上訴人既未支付任何代價而登記為所有人,自係無償取得之財產。(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判決參照)。即屬於買賣或贈與,仍需核實認定。

    贈與契約可以「撤銷」嗎?

而買賣與贈與的差異,除了買賣要付錢,贈送不用付錢之外,買賣契約成立後,買賣雙方都不能隨意反悔。但是,贈送的人卻可以「反悔」不送。

依據民法第409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除非是經過公證法規定之「公證」程序之贈與行為或履行道德上義務,只要贈與的東西還沒有交給受贈人,或權利還沒有移轉給受贈人之前都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可以反悔啦!)。何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例如:對於災難中救命恩人之贈與、對於媒人婆之紅包、信徒對於教堂或寺廟之捐助等(孫森焱教授所著「民法債偏總論」第121頁參照)。

因此,店家在這些禮券還沒有實際交付給消費者之前,依法可以撤銷贈與行為,無須交付禮券給消費者。店家在法律上雖然站的住腳,但是,於情於理,這種做法是否影響商譽,當然見仁見智。

    駭客入侵犯啥罪?

至於駭客入侵,一般係指電腦駭客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的漏洞,非法進入他人之電腦內進行更改電磁記錄的動作。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以下三罪:

一、偽造文書罪: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據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電磁紀錄(即電腦內的資料)亦等同「文書」。而駭客入侵他人網站,隨意竄改他人網站內之資料,屬於「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將會構成本條之「變造文書罪」。

二、準詐欺罪:依據刑法第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而電腦駭客惡作劇,將店家網站上原本並無對外販售之禮券刊登出售,並將標價登載為「零」,並有網友聞訊大量下單購買,應構成該罪。

三、妨害電腦使用罪: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上開規定可知,若駭客僅入侵電腦,雖無更改任何資料,亦屬犯罪行為,應構成第358條之單純入侵電腦罪。若駭客另有更改電腦電磁紀錄之行為者,將構成第359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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