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18:29:57王泓鑫律師

第122期:燒炭自殺,謀為同死?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09/08/31

【事件】

日前有兩則燒炭自殺而造成傷亡的不幸事件。一則是台北縣中和市一名林姓民眾,因不堪房貸壓力,一家五口燒炭自殺,造成兩名小孩(小學六年級及四年級)死亡,一名嬰兒獲救,林姓民眾及其太太昏迷(98年8月28日中央社新聞參照)。另台北縣汐止市也發生七夕情人夜高中生情侶燒炭自殺,但兩人遭發現時均已死亡之悲劇。後來,警方甚至發現高中女生腹部有刀傷,女生家屬懷疑是遭男生殺害死亡,是燒炭自殺或情殺,尚待調查(98年9月1日中國時報參照)。而類似案件,林姓民眾獲救後,對於子女死亡是否有刑事責任?另高中生情侶燒炭自殺,如為男生先殺害女生後自殺,女生家屬可否向男生家屬求償?

【解析】

    教唆/幫助自殺與謀為同死罪

殺人罪在我國刑法乃屬重罪,最少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觀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知。但自殺是不會構成犯罪的(然生命可貴,自殺並非解決問題的方式,反而會留下其他問題,詳後述)。再者,如果教唆別人自殺或幫助別人自殺的話,這原則上是犯罪的。依據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是「謀為同死」而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話,可能可以免除刑責(刑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即雙方約好一同自殺而言,常見的就是情侶殉情自殺,後來一方獲救生還,該生還者就有可能依據該條款免除其刑。

    薄情郎始亂終棄,造成女友自殺,家長責難小孩,小孩竟上吊自殺,會構成幫助他人自殺罪嗎?

實例上常發生男女朋友因故分手或感情糾紛,一方情場失意後竟選擇輕生。則負心郎或劈腿妹對於自殺者是否負有刑責?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18號判例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他人縱有欺騙或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本件原判決,以朱○○雖係因受被告之欺騙、侮辱因而自尋短見,但被告對於朱之自殺行為並未加以若何之助力…」,而認為此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275條幫助他人自殺罪。因此,遇有感情問題應與朋友傾吐,或向專業諮詢機構洽詢,自殺乃屬下下策。

但如與朋友傾吐心事,該朋友不但未予規勸,反而許以同死,結果該感情問題之人竟然自殺死亡,則此「壞朋友」是否構成教唆或幫助自殺罪?最高法院認為,該壞朋友對於自殺人因未達結合目的遽萌短見,不唯不為開導勸阻,甚且許以同死,沽酒共飲,藉增勇氣,凡此行為,不得謂非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精神上之助力,自應成立幫助自殺罪(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參照)。

另常見的社會新聞是家長因小孩子成績不佳或犯錯而責難,小孩竟想不開尋短,此時家長會構成幫助自殺罪嗎?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若事前對於他人因其他原因有所責詈,而於其人因羞忿難堪自萌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阻力,僅作旁觀態度,不加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87號)。因此,類似之情形均不會構成幫助自殺罪。但家長對於小孩之教養方式,仍應適當合理,並經常溝通,多關心小孩,才能減少憾事發生。

    吵架時,要對方去死一死,對方果真自殺,會構成教唆他人自殺罪嗎?

實例上曾發生,被告將「妳不是要自殺嗎?怎麼不去死算了」、「妳怎麼還不去自殺啊!」、「妳還沒自殺啊!」、「妳怎麼還沒有去死!」、「妳還沒死啊!」、「妳還不去死!」等言詞,以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方式傳給被害人,結果被害人果真自殺致死。此種情形,該行為人是否構成教唆自殺罪。法院曾有見解認為「…此等字眼,以被告先後電話及傳送簡訊之言詞整體以觀,亦同在辱罵、攻詰、騷擾告訴人,其內容尚非恐嚇,亦非教唆他人使之自殺可比。」(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93號判決參照)。因此,叫別人去死一死,並不會構成教唆他人自殺罪。

    攜同他人燒炭自殺,是否當然可以「謀為同死」而主張免刑?

在社會新聞中常見全家一起燒炭自殺的悲劇,尤其是父母親與小孩一同尋短,小孩子絕對是無辜的。尤其是憾事發生後,父母親獲救,但小孩子卻不幸死亡。因小孩子究非成年人,對於生死之事,是否有判斷能力?此時,父母親面對刑事責任,可以主張「謀為同死」嗎?實例上曾認為,死者年僅五歲,顯無自殺或囑託或承諾被殺之意思能力。加害人縱有謀為同死而殺之之意思,亦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得免除其刑之規定不合(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參照)。因此,如謀為同死之對象為小朋友,小朋友顯無表達是否自殺之意思能力時,這時候並無法以此條主張免刑。

另情侶若謀為同死而燒炭自殺,固有刑法第275條第3項之適用。然若,情侶因分手糾紛,一方因為「愛不到你就殺死你」的念頭,竟殺害他方,之後才因畏罪自殺。此時即非前述「謀為同死」之情形。在此情形下,遭殺害之人的家屬,尚可以向兇殺者請求損害賠償。如該兇殺者以自殺身亡,其家屬上可能繼承此項賠償債務,受害人家屬可向加害人家屬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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