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18:14:00王泓鑫律師

第117期:房客自殺,房東向家屬求償?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09/07/27

【事件】

據之前新聞報導「台中市知名外語補習業者湯尼陳,將房子租給林姓男子,沒想到林姓男子在租屋燒炭身亡,湯尼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死者父母應賠償新台幣279萬多元。」(中央社980716新聞參照),然而,好好的房子變成兇宅,其損害如何認定,房東可以請求賠償嗎?人都自殺了,侵權行為還會成立嗎?還可以對之求償嗎?(本篇文章僅就法律層面為分析,不涉及事實存否之認定。)。

【解析】

◎兇宅損害之認定?會影響交易價格嗎?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例如,車子被撞壞,侵權行為人應該把車子修好。然而房子裏面有人自殺變成兇宅,要回復原狀成為不是兇宅,事實上已不可能。因此,民法第215條特別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所以侵權行為人將房子變成了兇宅,雖然不能回復原狀將之變成不是兇宅,然依民法第215條規定,仍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畢竟,兇宅會減低交易價格,造成損害係社會的通念。因此,即有實務見解認為「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或不動產,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並因此亦造成該等標的之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之低落情事。同時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不動產,無論從心理層面或市場接受度而言,皆非一般適於居住之標的,且有明顯異於週遭環境情形,即與週遭環境相較,買賣價格有顯著低落情事,故依估價學理適合性原則而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將對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再查,房地等不動產因有非自然死亡之事故發生,與其附近不動產價格及發生非自死亡事故之前之價當相較,自會有減價之情事,此為吾人日常生活中共同之經驗法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6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人都自殺了,還有侵權行為能力嗎?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人死亡後,就不能作為權利的主體。另外,也不是義務的主體,更不可有識別能力,沒有識別能力,就沒有侵權行為能力可言。是以,嚴格說來,人死後是沒有侵權行為能力。所以,這邊就牽涉到,自殺使他人房子變成兇宅,侵權行為時點如何認定的問題。如果是認定為死亡的那一刻,才是侵權行為的時點,則人死了,就沒有侵權行為能力,也就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如果將侵權行為認定時點提前,例如買炭決定自殺時,而將死亡、房子變成兇宅,認為只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則有可能仍認為買炭決定自殺當時仍具侵權行為能力,而仍構成侵權行為。

    繼承人怎麼辦?

雖然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而新法第1148條第2項,亦新增「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雖然侵權行為人將他人房子變成兇宅有可能變成侵權行為,其繼承人依前述民法第1148條要承受該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仍得主張依新法第1148條第2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可以不用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侵權行為債務。

◎結論:

本案,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容有爭議,然若構成侵權行為,其損害依社會通念,兇宅會減損房屋的交易價格是不爭的事實,房東仍是可以向房客之家屬請求金錢賠償的,至於賠償的金額通常會以送鑑價機關鑑價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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