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期:土地裁判分割大變革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09/05/04
【事件】
一般來說,共有的土地(尤其是繼承人眾多之土地),常因人多嘴雜且各有考量,往往無法就共有土地的使用方式上形成共識。共有人因而無法利用共有土地,共有土地也就雜草叢生了。共有人縱使想一勞永逸,以協議的方式分割土地,也常會遇到共有人間各懷鬼胎、各自盤算而無法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而土地分割的方式,近來有了重大之變革。
【解析】
◎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土地,法院如何判決?
當共有人因協議分割土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時,因先前民法關於裁判分割之規定過於簡單,常產生窒礙難行之處(舊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例如,以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為例,在過去,法院若採此一方式,必需每個共有人都要分到土地,實務見解即認為:「對其餘共有人全不予分配,僅以金錢補償者,則非裁判分割之方法。」(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2575 號判例要旨參照)。
所以,當遇到共有人其中之一持分(應有部分)很小,且該持分很小的共有人可分配的土地面積過小而無法利用時,此時,法院只好選擇變賣全部共有土地的方式來分割土地,而不能採取只分配土地給其他共有人,該持分很小的共有人不分土地,只補償金錢之方式。
依據舊法的規定,較無彈性,可能會傷害共有人的利益,共有人常無法接受。
◎彈性的分割方式?
因此,立法者基此,賦予法院在裁判分割共有物(包含共有土地)有較大的彈性,因而大幅度的修改民法第824條共有物分割的方法,以下簡介修法後法院裁判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 原物分配→不用大家都分到?
依照修正後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其內容為「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從本款但書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修法後,縱使採取原物分配之裁判分割方式,也不用所有的共有人都分到土地。沒有分到土地的共有人,依照民法第824條第3項是可以獲得補償金(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這樣的修法,使分割共有土地,在不用變賣土地的方式下,應該容易為共有人所接受。另外也可避免土地細分到無法利用,而能讓土地的經濟效益大幅提高。
★ 變價分割→可以部分賣,部分分配?
修法前,法院若選擇變價分割(意即拍賣共有物)之裁判分割方式,法院必須將土地全部變賣,不能一部分變賣,一部分分配給共有人。然而,共有土地的情況、價值、形狀以及共有人間關係複雜。禁止裁判一部分變賣、一部分分配,反而欠缺彈性。因而,修法增加法院得以判決將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給共有人,其他部分土地則予以變賣,變賣後價金再分配給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部分土地仍維持共有?
當土地以原物分配方式分割時,法院因共有人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還可以依照新法第824條第5項,就共有土地的一部分裁判維持共有關係。例如「分割共有土地時,需保留部分土地供為通行道路之用」(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立法院公報第98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300頁參照)。
★ 合併分割?相鄰土地一起分割?
法院依照新法第824條第6項,得依共有人之請求,就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6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例如,共有人共有數筆共有土地(常發生於繼承之土地,因繼承人相同)即可適用。
另外,當共有土地較小無法獨自運用時,在以往因無法與鄰地一起分割,法院只好選擇變賣共有物,這樣無助於土地(包含鄰地)有效利用。因此,修正後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在一定條件以及一定比例土地共有人同意下,共有人也是可以請求合併相鄰之土地一起分割。這樣土地面積不但增大,分割後價值原則上也會較高、較好利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