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 17:25:11王泓鑫律師

第102期:卡拉永遠OK?

☉出刊日期:2008/10/13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事件】

報載環保署舉行公聽會,初步達成唱卡拉OK公告禁止時段共識,環保署並將在近日公告卡拉OK禁止時段(20080723中央社新聞參照)。然而針對卡拉OK我國法律有什麼那些規範,而且規範內容有那些呢?

【解析】

◎自己在家唱與收費的卡拉OK店,管的不一樣?

1、不得位於住宅區內:

針對商業的卡拉OK,跟私人自己在家設置的卡拉OK,管制上有些不同。唱卡拉OK如果有收費,一般來說在法律會被認定為是「視聽歌唱場」。而在都市計畫中,因住宅區注重安寧,使得視聽歌唱場依法是不能開在住宅區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視聽歌唱場…」)。若有違反,依都市計畫法是可以處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  ()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不得違反建築物使用規定:

另外,依據建築法令,作為商業卡拉OK店之建築物,也要有特定之使用執照類別才可以(依「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類別是屬B1)。

如果建築物使用類別不符合規定,業者也是不能經營卡拉OK店的,否則行政機關可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予以處罰,此觀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即明。

而法院實務亦有處罰案例,「…經查系爭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係屬「G3組」,本無法為B1組視聽歌唱業之營業…其有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即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之事實,堪以確定,則被告據以課處罰鍰,即非無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439號判決參照)。

◎越唱越大聲?在家唱歌也不可超過噪音標準!

從上述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個人在家唱卡拉OK,原則上是不受上述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的限制。因此,足以規範個人在家唱卡拉OK的法令,原則上只剩下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然而,噪音管制標準行政機關雖然都有公告,但是個人在家唱卡拉OK,其歡唱時間不定,而且聲音也不一定會持續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因此,實際上行政機關縱使接獲民眾檢舉他人唱卡拉OK太大聲,但是很可能當公務員趕赴現場時,卡拉OK已經唱完而難以測量、處罰。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雖然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但是警察人員到了現場,一樣會面臨噪音難以認定的問題,而導致無法以此條開罰。

◎自制VS管制?

其實為了解決上述困境,各地縣市政府環保機關原本就有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公告唱卡拉OK禁止時段,而不管聲音大小。例如:臺北市即公告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6時禁止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631日府環一字第09630963001號公告參照)。因此,環保署前述計畫公告延長唱卡拉OK禁止時段,顯然基於同一思考脈絡。但縱使禁止個人使用卡拉OK時段拉的再長,畢竟卡拉OK不是固定且持續噪音源,公務員在取締上還是很困難。所以,事實上還是只能期待個人的自制而非管制。在這個例子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法律的侷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