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9 17:05:58王泓鑫律師

第100期:支票、本票、匯票掉了怎麼辦?

☉出刊日期:2008/09/22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事件】

阿隆是一個業務員,有一天去向客戶收取貨款,而客戶開了一張支票交給他。但是阿隆回公司途中,卻不小心把支票搞丟了,阿隆一時心急如焚不知道怎麼辦。而公司對於遺失票據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權益不致於受損呢?

【解析】

◎先去止付

當票據遺失時,第1個步驟,票據權利人應該先依票據法第18條向票據付款人(例如:銀行)為掛失止付的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2個步驟是在止付通知後5日內,依票據法第19條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這邊須強調的是票據權利人要在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會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及除權判決

所謂公示催告程序,原則可分為二個階段,一個是催告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另一個是除權判決。當法院受理當事人公示催告聲請後,法院在審查要件無誤後,通常會定一個期間,公示催告利害關係人(例如:持有遺失票據之人)申報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而這個公示催告之公告一般而言都會登載於報紙上。

假使在前述申報權利期間,都沒有人來申報權利,則聲請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所為之除權判決會宣告原本遺失的票據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641項條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另外,遺失票據的權利人有了除權判決之後,就可以向票據債務人(例如:發票人)主張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65條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避免善意受讓小秘訣?

又為了避免有人對於遺失票據主張善意受讓,當我們在收受票據時,其實可以請開票的人在票據上記載受款人姓名,使得票據成為記名票據,另外,亦可請發票人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這樣雙管齊下可以有效減少善意取得票據機會。

◎小結

因此,阿隆的公司,應先向銀行為掛失止付的通知,再依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以便可以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另外,阿隆日後除了應更加小心外,他其實可以請開票的客戶記載阿隆公司為受款人,並且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以避免損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