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5 17:09:15王泓鑫律師

第86期:旅遊遇天災,怎麼辦?

☉出刊日期:2008/05/20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據報載2000多名台灣旅客因四川地震影響旅遊行程,觀光局邀集各單位協調退費原則,決定未走完行程的旅客,可獲退費,若有多出的費用,則由旅行社自行吸收(2008520日自由時報新聞參照)。如果旅客於旅遊時遇天災時,相關費用如何計算:

【解析】

◎旅遊之相關規範

法律:規範旅遊相關當事人間(旅行社、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之法律,主要為民法第二編債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八節之一「旅遊」一節(條文從第514條之1至第514條之12共計12條)。另外,實務見解有認為旅遊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謂:「旅遊業者提供團體旅遊行程,其內容兼括行程規畫、餐旅、食宿及交通之安排,諸此皆已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依上開說明,自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因此旅遊業者有本法(註即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契約:雖然旅行社可以與旅客自由訂立旅遊契約,不過大部分都是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所發布定型化契約,來簽訂旅遊契約(定型化契約種類大致有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赴中國大陸旅行者,則準用國外旅遊契約之規定。所以,旅行社與旅客權利義務,亦可從雙方所簽訂交通部制式定型化旅遊契約找到依據。

◎遇天災時旅行社及旅客之權利義務

遇到天災時,旅行社可否改變行程?

遇到天災此等不得已事由,民法是允許旅行社變更旅遊行程。依據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而反面推論可知,當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天災,是可以變更旅遊內容的。

旅費可否退還,增加費用(如交通費用)由誰負擔?

假如玩到一半遇到天災,提前結束行程返國,因為一半的行程未走完,旅行社可能因此減少支出,此時旅行社應將減少的部分退還。不過也有可能產生一種情形,因為遇到天災,反而在當地滯留或者因交通不便須以特殊交通工具接出,而須要多支出額外的住宿、飲食、交通費用。如果因此增加費用,原則上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請求(參照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另外,從交通部觀光局所發布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1條亦有相似之規定(第31條第1項:「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旅客受傷怎麼辦?依據民法第514條之10規定,如果旅客因天災受傷,所生之費用如醫療費用,雖然旅客本身要負擔,不過旅行社在旅客受傷時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如將旅客送醫、連絡旅客家屬等(參照民法第514條之10規定:「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