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期:你家就是我家?
☉出刊日期:2007/03/02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阿輝為家中老么,兄姐陸續婚嫁搬出之後,目前獨自與母親居住於母親名下之房屋。某日母親忽然重病住院,平時甚少探望母親之兄姐,趁阿輝在醫院不在家時,破門而入;而母親過世之後,兄姐更變本加厲,竟僱請鎖匠多次破門而入,阿輝之兄姐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阿輝是否得提出侵入宅罪之刑事告訴?
【解析】
依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無故進入別人之房屋,將構成本罪。
母親未過世之前,房屋為母親所有,阿輝並非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權提出告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3344號判決即認為:「按刑法第306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在保護生活居住環境之安寧,不以有權管領支配者對住宅或建築物有所有權為要件,被告雖已取得前開房屋之所有權,然被害人並未交付,故該屋仍在被害人之管領支配下,是以被告於未獲法院執行交付前,不得擅入至為灼然。因此,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即依據實務見解認為有權提出告訴者不以房屋之所有權人為限,只要對於房屋有管領之權者,皆可提出。因此,母親未過世前,房屋雖仍為母親所有,但阿輝住在該房屋之內,有權管領該房屋,若未得阿輝同意而進入者,阿輝得提出刑事告訴。
母親過世後,阿輝之兄姐以渠等為合法繼承人,擁有所有權,因而得自行進入,是否有理?
依據前揭判決意旨,即便是新的所有權人,但只要該房屋還沒有合法交付占有之前,居住在房屋內之人對該房屋仍有管領權限,新所有權人未得同意即進入,也算侵入住宅。
另最高法院46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也認為:「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乃指未得該住宅之支配或管理人之明示或默示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擅行侵入者而言。被告即使與被害人另有生意糾紛,在未得被害人明示或默示認許以前,不能謂當然有權侵入其住宅。」。
因此,即便阿輝之兄姐合法繼承該房屋,在阿輝未同意渠等進入之前,仍不得擅自進入,否則也會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