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期:地震引起火災,不能請求火災保險金?
☉出刊日期:2007/01/08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莊佩頴(實習律師)
【事件】
日前恆春出現百年一見的大地震,當晚一家大賣場也因發生火災而付之一炬,老闆據此向投保火災險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過,保險公司認為該賣場是因地震引起之火災,而地震又屬於天災,因此拒絕理賠。該大賣場的老闆娘對於這樣的結果不能接受,認為火災是在地震前就已經發生,並且消防局的鑑定報告還沒出爐,保險公司片面決定理賠相當不合理,表示要在已成廢墟的賣場前搭帳棚和保險公司抗爭到底(2006年12月27日中廣新聞參照)。如果是地震引起的火災是否屬於火災險理賠範圍?
【解析】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承保及不保之危險事故
依據保險法第70條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換言之,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只要是火災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都須賠償,即便是天災所造成,亦同。不過,一般保險公司均會將天災因素加以排除,並以特別附加條款,增加保費後予以承保。
雖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的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例如:大賣場,屬於商業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物,此與一般民眾自行居住使用的住家屬於「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不同。
不過,兩者有關承保及不保之危險事故之規定,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會保險司所頒布的基本條款中並無重大的差異,例如:火災、因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等危險事故導致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都在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之內。
而部分風險過高、損失範圍難以估計以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等等之危險事故,例如:放射線污染、原子污染、戰爭、火山爆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政府命令焚毀所拆除等等導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均在保險公司除外不保的範圍之內。
◎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保險事故
另外,尚還有部分危險事故因為特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風險評估與保險費率之計算,因此,須經過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的特別約定,才納入承保的範圍內,所以在解釋保險標的物是否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時,應該就此部分一併予以觀察。
例如:商業火災保險條款中可見之特別約定承保事故,包括有因地震、海嘯、颱風、洪水、罷工、恐怖主義之行為等等直接或間接而引起之火災或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皆須經過特別的附加條款加以約定承保,保險公司始須為該保險事故負責(例如:地震保險附加條款、颱風及洪水附加條款、罷工或暴動或民眾騷擾或惡意行為附加條款等等之特別約定),並非承保危險事故中約定「火災」為承保事故,保險公司即需為保險標的物因火災而致之毀損滅失一律負責。
◎地震引起的火災,保險有理賠嗎?
因此,大賣場老闆和保險公司訂立的商業火災保險中,若無就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納入承保的範圍內,原則上,依據上開保險司所頒布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因大地震導致賣場發生火災,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而報導中引述保險公司所稱「地震屬於天災」,因而拒絕理賠,恐有錯誤,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火災並非一概不予理賠,而仍要審視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之承保範圍為何。「天災」正符合保險事故必須因「不可抗力」之事故所發生的保險基本法理,若在消防局鑑定報告出爐後,確定火災非因地震所引起,或者,該次火災非屬保險公司「不保」或其他須「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者,則大賣場老闆娘可依該鑑定報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若仍拒絕理賠,可據此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