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期:虐待貓咪,犯什麼法?
☉出刊日期:2006/08/07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虐待動物的案例時有所聞,兩年前有香港遊客在台旅遊期間,從位於臺北市信陽街某咖啡店門外垃圾堆中拯救出兩隻被丟棄小花貓。當時這名香港遊客循著類似嬰兒哀嚎聲找尋,在該店門外垃圾堆中發現兩隻小貓身上沾有黏鼠板,動彈不得。後經該咖啡店負責人證實,乃當初在天花板上放置黏鼠板捕捉老鼠,沒想到在黏到小貓後,從通風口連黏鼠板一起拿下來就放進垃圾袋中。然而,這種行為事實上已經觸法(2004年11月19日東森新聞參照)。
【解析】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或傷害動物。違者可依同法第30條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而近日媒體也報導網路上有某民眾張貼虐待貓咪的殘忍照片,網友看不下去,辦起私家偵探,在台北內湖找到疑似虐貓照片場景的地方,終於循線找到拍攝虐貓照的方姓嫌疑犯。
張貼的虐貓照片中顯示一隻出生約2個月的瘦弱小貓咪,遭到剪鬍鬚、掛欄桿練臂力、頭套瓶蓋練肺活量、餵食沐浴乳吐泡泡、強灌胡椒粉、燙熱水、四肢綁橡皮筋、耳朵夾鐵夾等方式施虐,小貓最後口吐泡沫、眼冒血絲、脫肛流血,奄奄一息地躺在紙箱裡。
依據方姓嫌疑犯的辯稱,是管教自己的小貓,只是管教方式不適當而已。但雖然是自己的小貓,依法也不能隨意虐待。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如有觸犯者,依同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動檢所已經依法處以最高額5萬元之「重罰」。另依同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如果飼主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話,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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