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出國「賭博」,違法嗎?
☉出刊日期:2005/10/31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報載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遭爆料至韓國濟州島的賭場賭博,事件鬧的沸沸揚揚的。到底,「賭博」是不是一件合法的事?在台灣賭就違法,在國外賭就不違法嗎?
電視或新聞常報導警方破獲大型職業賭場,或在公園內抓到三、五老伯聚在一起賭博,而移送法辦。這些人到底觸犯哪一條法律?
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6、267、268條分別有明文。
由上面的條文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或大家進進出出的地方賭博(例如在公園聚賭),或者以收費方式提供賭博之場所(例如職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例如六合彩組頭),都是算是賭博罪,是犯法的。但如果三五好友在家中打衛生麻將,因為不是公共場所、也不是職業賭場,也不是以賭博為職業,並不犯法(但如果聲音太大,吵到鄰居,也不行)。
那如果是在國外賭博的話,犯法嗎?國外許多地方都設有讓民眾賭博的賭場,例如美國拉斯維加斯、韓國華克山莊等著名的賭場,進出民眾很多,國人如果到這些地方去賭博,難道不算公然聚賭嗎?
依據刑法規定,原則上只有處罰在台灣境內之犯罪行為,除非是特別重大之犯罪(如海盜罪,劫機罪等),否則,民眾在「國外」犯了罪,除非是犯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之重罪,不然都是不處罰的(刑法第7條參照)。所以,前述賭博罪都是刑度三年以下之罪,算是輕罪,在國外犯之,並不處罰。
至於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在國內賭博當然不行,如果是在國外賭博,雖然不會觸犯刑法,但公務員身為民眾表率,應採高道德標準,如至國外賭博,應該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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