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7 11:34:15仲冬

抗節而死與失節而亡

古代朝廷對男女之守節義者,建坊以表彰其行為,是為旌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八年記載:「向例凡婦女強姦不從因而被殺者,皆予旌表。其猝遭強暴,竟被姦污,雖始終不屈,仍復見戕,則例不旌表」。所以大概在嘉慶八年以前,婦女遭姦殺是否能得到獎勵,取決於「強姦是否得逞」。讀到此處,一時想不明白,婦女與強徒對抗,得勝機會不大,為何一定只獎勵成功抗敵但犧牲性命者?是不是因為失敗顯示沒有奮死抵抗?還有,如何能掌鞚被殺又不受辱?
原來當時朝廷旌表婦女,重點在「節」。「節」失守,當然即無從表揚起。此「節」乃「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大事,也是「忠臣不事二主,烈女不事二夫」的「節氣」。「失節」不僅只是「失去貞操」,等於有自主選擇的「變節」。
嘉慶皇帝也覺得同樣因「抗節」而死,處置不同「有失偏枯」,所以決定:「嗣後凡強姦已成本婦被殺之案,如兇手在兩人以上,則顯係體弱難支,當略其被污之實,原其『抗節』之心,應與強姦不從因而被殺者,一體旌表」。就是說:如果強徒者眾,婦人無法抵抗,姑念她原本奮死抵抗保守名節的心,恩准給予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