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內之土地, 有其一定之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規劃
(如住宅區. 商業區. 公共設施預定地等)
透過分區使用證明, 可以知道該筆土地是座落於何種分區, 是否已被編定為公設預定地(如市場預定地. 公園預定地. 計劃道路等)
順便可以得知其可使用強度(如建蔽率, 容積率)及規劃方向(如華廈.店面.別墅等)
而許3-1一般來講依我的經驗是指 "特許興建"之意
而3-1應該是指該使用分區之細分
申請特許興建:
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