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1 17:50:40奶爸仲介-Quinn

知識+回答剪輯:《國宅屋買賣糾紛》



QUINN的回答:

不一定是要用原價買回吧?
可以討論看看解除契約是否可行,當然程序會有點繁瑣!
否則等到11月才買賣會被再扣一筆奢侈稅的溜!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參考資料QUINN
  • 2011-04-12 13:37:35 補充

    雙方都取不到共識的點應該是在處理方式與金額吧
    像這類情況,有些朋友的作法是....
    建議拿過去案例出來與雙方協調,有實判案例更好

    好奇的是,漏水問題是事前就知道未告知
    還是事前就知道也告知會處理
    還是事前都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