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名詞解釋:關於『查封』
債務人的不動產被查封後,就不能對該不動產做任何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及法律上的處分。 事實上的處分,是指對房子加以破壞或變更等。 法律上的處分,是指對房子所有權加以移轉(如出售、贈與)、設定負擔(如出租)等。 如果債務人將被查封的房子加以處分,那麼這處分,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但這處分對於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仍然有效,萬一撤銷查封後,這段期間的任何處分,仍然有效。例如租賃契約,仍然繼續有效。「查封」之效力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過度查封」 |
銀行明明拍賣一間房子就夠還債了,還繼續查封拍賣其他的房子,就是「過度查封」,這種行為違反強制執行法。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
萬一銀行真的這麼做,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不過法院仍然繼續強制執行,不會因此而停止。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
如何撤銷查封? |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58 條: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
萬一無法取得及時的救援,一次將債務全部清償,也並不是全無機會,可以與債權銀行協商,和債權銀行簽定增補契約後,由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暫緩拍賣。請留意:是暫緩、不是撤銷!債權銀行要看看債務人是否能夠履行承諾,萬一債務人又無力負擔的話,債權銀行只要聲請繼續執行就可以了,不必重頭再來一次。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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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查封後,能否繼續使用? |
目前的現況為法院查封房子後,仍然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所以債務人可以繼續管理、使用。但這並不表示可以拿來出租收益。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78 條: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
房貸不繳,何時會被查封拍賣呢? |
一般遲繳一個月後,銀行會通知債務人,兩個月後會詢問需不需要協商或展延一類的。第三個月沒繳,銀行會將案件交給法務部門,進行法催程序,由法務部門取得執行名義,準備進行強制執行。第六個月沒繳,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拍債務人的房子。
拿出您簽訂的契約來看,可能是約定一個月遲繳就視為全部到期,不過實際上沒有銀行這麼做,太嚴格了,也不符合銀行本身的利益。部分逾放比較高的銀行,會刻意縮短整個流程所需時間,以降低逾放比。
第 8 條: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第 9 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三、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 (理) 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常務董 (理) 事會備查。
四、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務董 (理) 事會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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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憑甚麼進行查封拍賣? |
債務人用房子向銀行借款時,有簽定契約,雙方同意由銀行設定抵押權,並在該房子出售時,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要是債務人無力償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強制賣屋還錢。
所以銀行必須先聲請法院裁定,取得法院許可的裁定後,再以這個裁定為憑據,聲請強制執行。
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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