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0 16:09:28且人

规则与洋相

藁城市公安局
马XX局长:

2007年5月30日,我父亲开车路过307国道与定魏县交叉口时,被交警大队杜XX拦住,并当场处以300块钱的罚款。罚款事由为“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

当时我父亲身上只剩200多块钱,无奈之下,只好让远在XX的表姑与姑夫二人连夜赶到藁城市交了罚款,才被放行。现就该交通警察执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抗议。

一、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之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00元远大于50元,该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错误之一;

二、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我父亲交了300块钱,但除了收到一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份“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罚款收据”外,并未收到具备正式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之二;

三、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法条中“15”日的缴款期间,既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期间,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期间。交警杜XX以限制车辆、人身自由等方式,让远在XX的亲人赶来缴款,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资金成本以及不良心理情绪,此等滥用职权行为,错误之三;

四、该交警并未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更谈不上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然而却在“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罚款收据”的制式文本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码"一栏中,填写“AY00141557”,该交警的行为,已涉嫌虚构伪造法律文书,此等玩忽职守的行为,错误之四;

五、按<<行政处罚法>>第3条之规定,该行政处罚无效:无论是按照简易程序,还是按照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必须的,该交警不出具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完全违反法定程序的,故该行政处罚行为是无效的。

六、按<<行政处罚法>>第46条之规定以及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应通过银行代收罚款,银行在接受委托后,是不得以再委托的形式予以变通的,故“藁城市建设银行交警大队代办点”是完全违背立法精神的。该交警以限制车辆、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行让远在XX的亲人赶来交钱,是完全违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

根据以上六点,作为当事人一方,我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从严管理贵局行政执法人员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之规定,交警杜XX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收缴300元罚款的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三、根据我以上论述的第五点,要求认定该行政处罚无效,并返还行政相对人的300元罚款。

四、如果我的要求合理,请贵局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如果贵局不作为,我会把该封信通过其他行政监察以及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六、希望贵局能从我的投诉信中感知善意,如杜XX之流长期不依法行政,总会遇到更专业的公民对其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抗争。虽然此事已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但我仍愿意代表当事人一方表达意愿。

当事人:张XX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编号为:AY00141557 档案编码:1301788084 联系方式:zlxuen@126.com

且人 2007-12-15 10:58:45

杜XX打来电话,表示道歉,我说道歉难道就够了^^^^^^

版主回應
近期准备推出一篇文章,名曰《从被动入狱到主动投案》 2008-01-24 14: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