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9 18:34:18frank

這是母親的「母」嗎?尊重藝術創作!


這是母親的「母」嗎?

寫信到市長信箱反映市府所製作招牌的錯字,並以「以山寨版的商標設計為師?還是寫錯字?」為題在此發表我的看法,當時我猜:「承辦人員可能告訴你說是什麼市政會議(或是議會)決議通過的,所以他無權更改!當然也有可能會說『一切依法辦理,無任何不法情事。』」 草草回覆。結果,我猜錯了,是「經經濟部核定補助辦理」,換言之就是中央政府機關核准的,不是市政府。

請參考以下回覆。商業處所持論點有:
1.  臺北市天母商圈發展協會提案,經經濟部核定補助辦理
2.  字亦由臺北市天母商圈發展協會提供
3.  尊重該協會藝術創作配合製作

但是事實上就是商業處用了一個錯字!古人有所謂同音通假借字,但是這個錯字是:字就不是這個樣子。街上隨便攔一個小學生,問一下就知道這個字有沒有寫錯了!用了一個錯字然後說是「尊重該協會藝術創作」 。所以學生寫錯字--不可以!像是地名這種大招牌標誌,有錯字就要尊重藝術創作。這裡所謂的「藝術」是發洩學生時期對於師長過於嚴格的國字教育訓練不滿,所做的抗議嗎?

「天母」寫得像「天毋」,那為甚麼不把「天」也給出頭,乾脆做「夫毋」好了--首字出了頭,尾字長了尾,有頭有尾,貫徹始終,豈不是更有意思!?只留了個尾,擺明是取狗尾續貂之意涵。如果是私人的作品,尊重藝術創作有道理;但是公共建設,一個地區的標誌與資訊看板,有錯字,說是尊重藝術創作講的過去嗎?那麼明顯的錯字,是在侮辱居民的識字程度吧!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商業處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商業處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0/11/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9.11.08 北市商資字第099345343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交由本處辦理,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有關本處所製作的看板係由臺北市天母商圈發展協會提案,經經濟部核定補助辦理,看板中「天母 台北上城」的「母」字亦由臺北市天母商圈發展協會提供,本處以尊重該協會藝術創作配合製作。若您對本案仍有疑義或建言,請洽本案承辦人:黃泰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96。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商業處處長 劉佳鈞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