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09:55:12大昌期貨思瑤

[大昌期貨]期交所期貨選擇權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Q&A

[大昌期貨]期交所期貨選擇權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Q&A

Q1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商品為何?

Ans:

一、第一階段(2018年1月22日上線):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最近、次近月契約及最近、次近月跨月價差。

二、第二階段(2018年11月19日上線):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包括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台灣50期貨及櫃買期貨)各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

三、第三階段(2019年5月27日上線):台指選擇權各到期契約。

Q2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方式為何?

Ans:

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係期交所對每一「新進委託」(不含跨月價差衍生的虛擬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買單退單標準,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賣單退單標準,將予以退單。也就是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的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的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的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

二、若新進委託已通過檢核,進入委託簿,後續將不再檢核是否退單;但若交易人對已進入委託簿的委託進行改價,將依改價內容重新檢核該委託是否符合本措施的退單標準。

三、期交所期貨商品之交易具衍生單功能,因衍生單非實際委託單,故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四、台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以其各組成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退單標準進行檢核,若任一組成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Q3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退單標準如何計算?

Ans: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但若無相對方委託,或有相對方委託但無可成交的價格,致無法試算可能成交價格時,將改以新進委託的委買(賣)價格是否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決定是否退單。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及下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Q4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Ans:

退單點數係於盤前計算完畢並傳送予各期貨商,盤中為一固定值不會變動,其計算公式如下:

✔單式月份: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跨月價差: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1%

Q5 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Ans:

台指選擇權退單點數以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為基準,並依各契約盤中理論避險比率(Delta值)及不同到期月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之退單點數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

  退單點數=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

  退單點數=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Delta絕對值×2

●Delta絕對值未達0.25者,視為0.25

●Delta絕對值逾0.5者,視為0.5

●Delta為理論避險比率,依台指選擇權基準價之相關條件訂定之

2.其他到期月份契約之退單點數

   退單點數=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Q6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基準價為何?

Ans:

基準價計算方式原則上為計算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基準價之選取順序如下:

1557286361886  

1 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為避免因成交價異常,導致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計算有所偏離,該成交價需符合一定檢核條件。

2 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將依計算基準價時點的委託簿資訊,經過一定條件過濾計算有效委買價及委賣價,再取兩者的簡單算術平均作為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3 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將參考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計算適當的基準價。

Q7 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基準價為何?

Ans:

基準價計算方式以選擇權評價模型及相關參數,計算即時價格區間之基準備,相關參數條件如下:

✔標的價格,包括同標的且同到期日之期貨基準價、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

✔波動度,包括以選擇權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等交易資訊決定之波動度、相關期貨波動度或標的指數波動度

✔利率,包括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台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或台灣銀行新台幣基準利率

✔履約價格、距到期時間

Q8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交易時段為何?

Ans: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於逐筆撮合時段,不適用於開盤集合競價時段。以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及台指選擇權而言,日盤8:45~13:45、夜盤15:00~次日5:00的逐筆撮合時段適用本措施;日盤8:45、夜盤15:00的開盤集合競價不適用本措施。另盤中若因故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盤的集合競價也不適用。

1557287486791  

Q9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對於不同委託條件如何處理?

Ans:

倘委託條件為當盤有效(ROD)或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買進(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格未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的口數可成交,其餘口數退單;倘為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若買進(賣出)委託有任一口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則整筆委託退單。

例如:假設交易人以限價委託買進5口台股期貨最近月契約,其中4口可能成交價格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1口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若該委託條件為ROD或IOC,則該筆委託4口成交,1口退單

✔若該委託條件為FOK,則該筆委託5口均退單

Q10 期交所是否會因應特殊市況,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Ans: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遇質化條件或量化標準時,將調整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質化條件

●國內外發生天然災害、暴動、戰禍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

●作法: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之情事

●作法: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有影響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正常運作之情事

●作法: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量化標準

●波動指標達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標準【配合調整】

●作法:調整所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契約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之退單點數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僅台指選擇權配合作寬】

●作法: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區間上限與賣權區間下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2倍

●所有到期契約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或本公司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僅台指選擇權配合放寬】

●作法: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區間下限與賣權區間上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2倍

●所有到期契約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或本公司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

不論是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等,期交所均會即時發送相關電文予市場。

Q11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範例?

Ans:

1557288739776  

1557288759867  

1557288781529

1557288798085   

1557288816760  

1557288830300  

1557289003160  

1557289019468  

Q12 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範例?

Ans:

1557296059867  

155729607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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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TXO次近月履約價9500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240點,下限為0.1點。履約價9600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250點,下限為0.1點。

✔若交易人以IOC市價委託買進9500賣權、賣出9600賣權10口多頭價差組合式委託。

✔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履約價9500賣權可能成交價為45.5點3口、46點3口、165點2口、255點2口,履約價9600賣權可能成交價為50點6口、48點4口。

✔履約價9500賣權(45.5點)/履約價9600賣權(50點)成交3口,履約價9500賣權(46點)/履約價9600賣權(50點)成交3口,履約價9500賣權(165點)/履約價9600賣權(48點)成交2口,剩餘2口組合式委託因9500賣權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Q13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需注意什麼?

Ans: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採市價委託或高(低)於目前行情之限價買進(賣出)委託,例如漲(跌)停買進(賣出)等,有可能因該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產生退單情況,交易人應留意自身委託單的管理。

Q14 委託單若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期交所將傳送哪些退單資訊?

Ans:

交易人委託單若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期交所將傳送退單口數、退單原因及該筆委託退單的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下限。臺 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將傳送超過價格範圍之單式商品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下限。

Q15 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之委託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Ans:

是,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的委託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Q16 鉅額交易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Ans:

否,鉅額交易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資料來源:期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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