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9 23:27:08pocketsun

人類形象與民法解釋(上)

人類形象與民法解釋
-以九十四學年度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民法第一題為例

0. 前言

1. 九十四學年度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民法第一題
1.1. 題目
1.2. 爭點與標準答案

2. 民法建制的三大原則
2.1. 民法的三大原則與自由主義的想像
2.2. 三大原則之消逝

3. 人類形象的掌握
3.1. 歷史回顧
3.1.1. 中世紀
3.1.2. 近代
3.1.2.1. 開明專制
3.1.2.2. 市民階級的崛起
3.1.3. 工業化之後的問題
3.1.3.1. 社會主義的反省
3.1.3.2. 當代的難題與暫時的處理方案

4. 人類形象與勞資關係中的民法解釋
4.1. 除標準答案外本題其他可能的解釋
4.2. 方法上的省思

5. 打破法教義學下的意識形態-代結論


0. 前言

Rechtsdogmatik(法教義學)的字源是dogma,本指修士對於聖經進行的注釋,使信徒得以了解神的意旨,並予以遵守。當然,以神的意旨作為信條,是建立在神的意旨是不可挑戰的前理解之上。同樣,法教義學也立於相類的基礎上,我們先假定實證法是正當的,則對法規範的詮釋結果就是我們行為上的應然標準。
  不過,既然實證法的正當是一種假設,那必然存在著可以反省的空間。這樣的反省往往在以法教義學為主的法學教育中被忽視。其實法規範的制定是立於某種價值標準之上,而法規範既是為了規範人類而設,那麼這種價值標準自然脫不了對人類形象(Menschenbild)的理解。往下我們將以九十四學年度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民法第一題為例,思考在解決一個法律案例中,人類形象的理解對民法解釋有什麼影響。
為什麼這類的思考與反省必要,其實和Peter Suber下述的提問相同:「如果法律推理本身具有無限的彈性,如果它可以服務於任何主人,如果(如Hume抽象地談論推理那樣)它是激情的奴隸,那麼認為法律可以約束法官的想法就完全是幻覺。但是如果得到正確理解的法律確實能約束法官,那麼為什麼在通情達理的法官之間會有如此之深的分歧?」為了回答這類的問題,我們必須反省早已融入我們意識之中,而自己不曾察覺的一些根本認識,畢竟根據這些認識,我們做出判斷。

1. 九十四學年度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民法第一題

1.1. 題目

一、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採購組長,某日,甲因工作細故,與同事發生爭吵,情緒失控下,施爆於同事,造成該同事嚴重骨折,住院多日,嗣後,乙公司負責人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決議即刻將甲予以解僱,並責由公司人事主任將正式的「解雇通知書」當面交由甲收執。人事主任依指示攜帶「解雇通知書」放在甲辦公桌上,隨即離開。其後,甲雖然曾經數度出入辦公室,但對桌上的「解僱通知書」完全不以為意,既未取走,也未拆開閱讀。幾個星期之後,甲發現當月薪資並沒有準時入帳,於是找公司負責人瞭解情況,才獲知已經被解僱之事。公司主張,甲與公司間的契約關係,自人事主任攜帶「解雇通知書」到其辦公室的翌日起,已經消滅。甲不服,主張人事主任並沒有將「解雇通知書」當面交給他,自己從未收該「解雇通知書」,更沒有閱讀該「解雇通知書」,完全不清楚通知書內容,所以契約關係仍繼續存在。請問何人有理由?

1.2. 爭點與標準答案

回答本題,我們宜先確立乙公司有僱傭契約之終止權。若甲與乙公司間之僱傭契約是定有期限者,則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之規定,就甲施暴於同事一事可認為已使僱傭契約中當事人之信賴關係被嚴重破壞,屬本條之重大事由,乙公司得依前條終止與甲間的僱傭契約。復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已意思表示為之,因此,乙公司應對甲為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
  乙公司終止之意思表示是以書面的方式為之,依學說見解以能否直接溝通為標準,該書面屬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非對話意思表示乃採取達到主義。而所謂「達到」依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五號判例,「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得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故相對人實際上是否閱讀,在所不問。本題中,甲雖未閱讀該「解雇通知書」,但乙公司之人事主任既將該書面放置於甲之辦公桌上,依前揭判例當屬甲隨時可以了解之客觀狀態,因此得認為乙公司終止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甲,發生效力。終止權既發生效力,則甲與乙公司之僱傭契約向後失效。僱傭關係自不復存在於甲與乙公司間,故本題當屬乙公司之主張有理由。

2. 民法建制的三大原則

看過了前面在法教義學操作下的標準答案後,我們還是很難理解我們對於人類形象的看法,對於一個民法實例題的解答上,有什麼關連;更別提巨觀地來說,它對民法在法教義學的解釋上,有任何的影響。對此,我們不妨從民法的三大建制原則談起,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於,我們可以這般理解:民法的建制性原則其實也是立基於對某種人類形象的設想。而我們則可藉由對此種設想的反省,進一步澄清人類形象對法解釋的深遠影響。

 2.1. 民法的三大原則與自由主義的想像  
  
  如我們所學,民法的三大建制性原則分別是:(1)私法自治原則(及其最常被提及的表現面向-契約自由原則);(2)財產權絕對保障原則;以及(3)過失責任原則。這三大原則再經過我們仔細地抽絲剝繭後,我們可以嘗試去釐清在它們的背後,是不是有一個共通的想法去支撐它們。以過失責任原則為例,假設你以積極主動的行為侵害了別人的法益,竟要那個被你侵害的受害人去想辦法去舉證證明你有過失,這是不是一種不公平的設計還真的頗值得我們去懷疑;但是反過來想,這毋寧是一種鼓勵人們積極進取去創造利益的原則,是一種對於自由人的保護。至此,我們不妨直指,這是一種自由主義的想法,因而再回頭去觀察其他的兩個原則,我們不免恍然,其實其他兩者,同樣也是立於一種對於自由市民的想像,認為人真的可以在自由的意志下,藉由自己的理性活動追求美好的生活。因此規範的設計應該要讓他們在自治下自由交易,而財產既係由其自己掙得,理當給予絕對的保障。這一切看來是再合理不過了。

2.2. 三大原則之消逝

  然而,我們觀察現時的民事法秩序時,難免發現上述的設想已經與現實的情況有一段差距了。隨者定型化契約的廣泛運用,契約自由原則似乎也不是那麼「自由」;另外,與其說財產權絕對保護,真實的情況毋寧是財產權的行使也是負有一定的社會義務;而為因應各類的時代發展與挑戰(如大規模公害事件、核災等),在規範規劃上過失責任也有走向無過失責任的趨勢。
這類觀察不免啟人疑竇,是不是自由主義對人類形象的的設想已經不復切合於當代環境了嗎?在此,我們不用急於回答這個問題,反倒是有些事情值得我們先去釐清。如果以一種不無過於簡約的方式說明自由主義思想的精神,也許我們或可以:個人自由的維護是我們共同的價值為其代表。而這句話也確實可以反映出自近代(文藝復興)以降,人類對於規範正當性的反省思索,甚至使這種思想成為規範正當性的衡量標準。

  當然,作為人類形象建構基礎思想的興衰,有其時代思潮上的因素。但時至今日,我們卻要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各式類似問題:自由主義的決斷就是對的嗎?以其作為民事法秩序的建構基礎當真還能反映現實嗎?面對這些疑難,以下我們希望能採取一種策略,即是透過「歷史反省」的方式,看看過去在不同時空環境下的人們對他們自身的想像為何?(即指人類形象)以及他們如何回應時代的挑戰。這種寶貴的經驗,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今日的發展為此,並檢討以自由主義思想作為的民事(實證)法秩序的決斷當真還能回應當代(包括政治、經
濟及自然)環境的要求。

3. 人類形象的掌握

3.1. 歷史回顧

為回應前面的疑問,我們可以極為簡要地回顧一下西方歷史自中世紀以後的發展。之所以以中世紀作為起點是基於:再之前的歐洲是處於黑暗時代,理解其時的人類形象想像,對解決當前問題幫助不大;中世紀以降,人類形象的演變是有明確的脈絡可循。我們冀望藉由此種歷史的回顧,幫助我們對人類形象的掌握能更進一步。

3.1.1. 中世紀
   
中世紀時,宗教與當時人們生活息息相關,也在很高的程度上支配了人們。當時人們生存態度毋寧是出世的,換句話說,是充滿對來生的期待,他們所關心的中心反到不是現世的生活。我們可說,當時是以教徒最為設想人類形象的標準。結合中世紀的封建制度與莊園式經濟的背景來看,國王與貴族、領主與農民的關係都是一種身分關係,也就是說,生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都是基於身分關係而決定。
這種生活型態以及對人類形象的想像,從文藝復興後復甦的城市經濟,到啟蒙時代的高舉理性,逐漸被打破。根據我們所知,中世紀到近代是了一段除魅化的時代,這時學者認為能真正被清楚明白理解的事物才是值得相信的,而他們也相信人類可以善佳運用他們的理性以獲取知識。正如Kant所言,這是一個敢於求知的時代。因此,我們也無需對於宗教勢力的式微太過意外,因為宗教本身就建立在純粹的相信之上,這正與除魅的想法大相逕庭。

3.1.2. 近代

3.1.2.1. 開明專制

開明專制時期是歷史發展時序上的下一站,在歷史的軸線上,它是介於封建制度和市民(自由)法治國之間。我們開門見山地說,這個時期其實是個過渡時期。在開明專制的時代,人民結構仍是以農民為主,所以啟蒙時代以降的學者毋寧是把他們的期待放在君王身上的,這些學者希望透過教育君王與王儲提升統治者的智識,並藉由統治者的力量提升整個社會的水平。而這些開明專制的統治者也確實有所建樹,基本上,他們重視教育;且更重要的是法治的肇建,人與人的權利義務不用再依靠身分關係來決定,而是依契約(法),這個發展是一個從身分到契約的運動,這也是Maine對從中世紀到近代以來歷史進程的著名描述。
  
3.1.2.2. 市民階級的崛起

市民階級的實力其實是在慢慢累積的,開明專制時期的市民,或許是因為數量太少還不足以承擔起權力掌握者的角色。但隨著商業的日漸發達,知識的逐步普及與資本的累積,市民的意見成為君王不可忽視的聲音,而市民也確實開始為自己爭取權利,要求國會之中必須要有他們的代表是為一例,君主立憲與共和政體的國家也一個個誕生,本於市民的(自由的)法治國的憲法就是市民階級意志的貫徹。
  這個時代,人們對於人類形象的認識,是延續著啟蒙時代以來的想像:理性、自由、積極進取。市民認為國家不用管太多事情,把外敵和盜賊處理好即可,其他的事情他們可以自己搞定。根據我們的觀察,上述人類形象所設想的對象,其實便是商人。其實這種對人類形象的描繪,對於我們來說是一種身為自由人理想,而這種理想正是自由主義的想像。這種時代思潮影響了法律的規範規劃,我們的法律在根基上,是依據自由主義所設想的人類去設計的,當然,包括我們的民法典也是以自由主義的想像作為自身的建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