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3 05:58:16pocketsun

制度與言說──試談生命倫理在法律制度上的論證(下)

4. 決斷主義

  往下我們繼續檢討另一個與前述Alexy的言說理論正好相反的法理論模式,即Carl Schmitt的決斷主義(Dezisionismus)。這是基於在證立的過程中,我們需不斷地引入下一曾此的規則R’作為主張理由G’的根據,終至最後一個不需要證立的規範。但明顯地這一規範本身一定只能是某種「決斷」的結果 。
  決斷主義認為 :任何法效力與價值的最終基礎都可以在一個意志作用,也就是決斷中發現,這個決斷作為純粹的決斷,創造了「法」,而且這個決斷的「法拘束力」無法從決斷規則中推導得出。
  這種思想模式主要是強調決斷在法律中的獨特性。也就是這種以具有某種人格性(Persönliches)的主體為後盾的意志作用,才是法效力的基礎,才是法秩序終局拘束力的來源。而且這種決斷之根據,既無法由抽象的法規範導出,也不來自於既有的秩序或上帝,而就正好是透過純粹的決斷將無秩序或混亂轉被為法秩序。
  決斷論者認為,任何的倫理命題或規範都來自於意志的決斷,因此並無真正的普遍性規範。既然如此,評價性的判斷也就不必同時指涉一普遍性規則。由此觀之,可普遍化原則的正確性也並非全無疑問 。
  不過,如果我們認為這種決斷的人格性主體可由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國會來代表,而非帝國總統,那麼依循前述的實踐言說方式來做出「決斷」仍舊可能,且兩種不同的法理論模式似可在此取得平衡。又在前述(3.3.)「普遍性言說的限制」中雖指出,透過言說程序產生的結果不能主張有絕對的正確性。但這種可修正的結果正與前述(2.4.3.)民主國原則中多數決原則的運作前提相契合。故言說理論應可作為憲政國家中,法律與倫理規範實踐性調和之方法。

5. 結論

5.1. 生命倫理學與寬容原則

有關生命倫理的問題之所以困難,主要是因為科技進步使人類在生物科技領域「能為」之範圍快速擴大,但相應地應由倫理規範指出其「可為」之界限卻不明朗,因為這對於倫理學來說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而相較於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生物科技的革命造成的風險更難估計,蓋機械的錯誤直接依附於課體之上,生物基因的錯誤則由其自身向外擴散 。又在生物科技領域的許多決策情況中,為與不為的決定均是一種冒險 ,但我們必須在未知之中、在不確定中、在不安定中繼續相前邁進,所以寬容是現代世界最重要的倫理要求之一。為了能掌握未來的任務,我們必須對新事物抱持開放的態度,此種對於不同事物與新事物原則上開放的態度,以及研究未知事物的開放態度,我們稱之為寬容 。

5.2. 後設觀點之建立

  本文認為,在前述的討論中,我們可以透過一種後設的觀點為倫理與法律規範間建立起一個具有合理性基礎的「橋樑」。這種合理性的基礎並非無足輕重,因為假如本文的論述可以成立,那麼一旦應用起來,至少可以避免各說各話的困境或道德狂、泛道德主義的毛病,而能在共識達成前保持開放的寬容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