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有別──中國的新聞自由
中國共產黨向來視媒體為「黨的喉舌」,非但以官方媒體為黨塗脂抹粉,也嚴格管控其他媒體,打壓各種不合乎官方尺度的新聞報導,並美其名曰「和諧」。
然而,新聞自由乃普世價值,中國雖能牢牢掌控國內的媒體,卻無法管制外國媒體的報導內容。所以,為了自身的國際形象,即使再不願意,也必須盡力做出「開放」的模樣,在一定的範圍內給予外國媒體和記者適當的報導自由。
◆ 中國對外國媒體管理的進程
早在1981年,中國即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新聞機構常駐記者的暫行規定」,對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派遣常駐記者實行批准註冊制,並限制他們的採訪範圍,引發了外國記者的諸多抱怨。
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由於中國認為外國記者對中國情況的報導失實,在1990年頒布實施了「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除維持批准註冊的制度外,亦針對短期採訪的外國記者做行為規範,要求他們在中國境內的採訪活動必須由接待單位負責安排、提供協助,更明確規定了對非法採訪活動的處罰辦法。然而,根據該條例規定,外國記者赴中國各地採訪,都需要履行審批手續,一旦遇到重大突發新聞事件,完成審批手續後再赴現場,新聞的時效性就會打折扣,遂導致許多事實上的違規操作行為。
2001年,北京獲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為了履行申辦奧運時所提出新聞採訪自由的承諾,中國在2006年發布、2007年開始施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以下稱「京奧採訪規定」),部分放寬了外國記者在中國大陸的採訪限制。其中最受注目的是第6條:「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外國記者在中國採訪報導的過程中,不再需要有接待單位,赴地方採訪也不再需要外事部門的批准,得到了進一步的採訪自由。
然而,京奧採訪規定的有效期限僅及於
但前中國青年報「冰點」的主編李大同卻表示,奧運前的採訪規定早已名存實亡,京奧採訪規定的放寬,與其說是中國政府的主動行為,不如說是受到國際輿論與歷史潮流的壓迫所致。況且實施以來,並沒有發生什麼重大問題,反而還使外國新聞機構對中國有了更多和更為客觀的報導,達到了正面的效果。即使從保持良好「國際形象」的功利目的出發,這種開放作法也將會持續下去。
◆ 公布新條例的意義
趕在10月17日結束前,中國外交部召開中外記者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外交部新聞司司長劉建超在記者會中表示,新條例將京奧採訪規定的主要原則和精神以長效法規固定下來,繼續為外國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大陸採訪提供便利。與1990年公佈的條例相比,新條例的重大變化包括外國記者到中國大陸採訪不再必須由境內單位接待並陪同,外國記者赴開放地區採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等。
新條例承襲京奧採訪規定的開放走向,將「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的條文固定下來,獲得了外國媒體的肯定,但衡諸之前對京奧採訪規定執行成效,卻令人無法過於樂觀。設在北京的外國記者俱樂部表示,他們在2007年就收到超過180件外國記者在北京和其他地區採訪時遭到毆打和威脅的投訴。而記者與新聞自由監督團體表示,即使在奧運期間,外國媒體採訪仍受到諸多干預。
此外,新條例中所謂「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即可採訪,字面上看來雖有放鬆限制之意味,但其實有文字上的陷阱。因為,只要對方不同意受訪,這個開放就沒有意義。除非受訪者是個體戶、自營老闆,否則受訪對象總會任職於某個「單位」(公司或機關行號),將受訪對象與其經濟生活來源的單位「綑綁」,作為取得採訪的評判標準,等於是拉「單位」做背書。而依情理看,「單位」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外國媒體經常關注的異議人士,也傳出被當局以電話警告他們不得接受國外採訪。
◆ 內外有別的新聞管理
所以,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的公布,象徵著中國對媒體管控的進一步放寬,但要落實到中國媒體,達成真正的新聞自由,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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