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7 16:15:51喵靈

1997情色風暴


對於一個國際間公認民主開放,同時也自許為自由風氣盛行的國家而言,社會所容許的言論自由,究竟可以到什麼樣的程度?在所謂的法定範圍以及個人品味之間,社會所能容忍的界限又究竟到達什麼樣的地步?這兩個問題,其實就足以大概囊括整部電影的敘事主軸。


1997情色風暴。這樣的片名大概會讓所有人以為又是一部充滿了桃色糾紛的政治電影,直到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的英文原名出現--整部片的明顯基調,就是男主角賴瑞弗林和群眾、政府甚至整個社會彷彿永無止境的反抗和爭執;當然,導演也無意將他單純的塑造為一個追求言論自由的英雄。


賴瑞弗林本身是個複雜的人物,一如他所創辦的Hustler好色客雜誌。Hustler早在創辦的一開始,就表明了是朝低級、煽情的路線發展,程度遠超過世界性的Playboy、Penthouse等成人情色雜誌;不僅裸露尺度更大,文章內容更簡單更直接,同時還偏好諷刺及改編知名人物(無論是否真實)的性醜聞。但就像賴瑞弗林在片中說的:「有誰會仔細去看Playboy裡的文章?難道窮人就沒有打手槍的權利?」Hustler的出版無關乎低級與否,都只是個人品味的問題。至於是否傷風敗俗、影響未成年人、甚至是否嚴重到該將Hustler查禁,這些問題更造成了美國一連串的「言論自由」效應,衛道人士集中火力批評,而持反對意見的群眾則大張旗鼓的支持賴瑞弗林--一如所有具爭議性的新聞,總是很快的被模糊了焦點。而賴瑞弗林,則毫無意外的在短時間內竄起,無形中變成所謂「爭取言論自由」的象徵性人物。


相對於整部電影對於賴瑞弗林、美國政府以及主流文化不遺餘力的嘲諷,弗林所聘請的律師,則是真正令人深思的角色。他在最高法院上的一席話,無論隔了多久來看都相當有意義:「一個人的言論,無論你讚同與否,只要沒有很確切的傷害到任何人(指立即的傷害或危險),那麼我們就必需尊重他擁有的言論自由。無論它內容是多麼的猥褻不堪,無論你有多討厭這個人;如果我們今天說他有罪,而從此禁止他表達意見的自由,那麼,我們明天將有更多的理由,來限制人民表達思想的自由!」這段話,將憲法的真正精神由法庭上的攻防完整顯現,也許正是導演想要表達的最主要思想吧?畢竟無論美國或是世界各地,同樣的情況、同樣的爭辯還有同樣刻意的「查禁」,都始終一再上演。


社會所容許的言論自由,究竟可以到什麼樣的程度?


與其這樣,是否更該詢問身為傳媒之一的Hustler,在一開始的創辦理念與政府赤裸的公權力高壓之間,最後試圖爭奪的焦點在哪裡?


今天以開放民主自許的所有國家,多半憲法都明文規定了「保障出版自由」。無論是否到達傷風敗俗的地步,無疑的,應該讓所有訊息在言論思想的市場上競爭,而政府的管制僅於「為保護未成年人」才可以存在。否則,任何藉保護之名所侵略到的「保障出版自由」之舉,是否同樣可以視為一種侵害?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這部電影,也許賴瑞弗林從來不在乎什麼言論自由;他只是純粹的利用他賺來的錢獲取名聲,反抗所有想攻擊他的人。就連那位充滿理想的律師,也不禁在最後質疑他所堅持的目標是什麼?言論自由、撼衛尊嚴或者只是為了反抗而反抗?賴瑞弗林擁有太多可以報復社會的理由。而所謂言論自由,在這裡竟只淪為資本社會中被利用的工具!這樣血淋淋的諷刺,在賴瑞弗林失去了所有之後顯現,是辛辣也是心酸。


導演Milos Forman在本片中採取了一種不批判只陳述的中立立場,而本片雖然充滿了許多不同的爭論議點,但也同樣沒有出現任何解答。正如之前所述的「讓所有的意見都能自由進入『言論思想的市場』」,這樣的手法既忠實,也相當聰明的不會得罪任何一方。


人們自會判斷真假,無論政府社會衛道人士甚至法律是否曾加入攪局。
bacchuslu 2010-04-29 16:45:47

這電影我看了多次,每次都挺感動的。你文章寫得很好,借我在FACEBOOK上與朋友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