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9 20:58:13小冰

兒子台中二中的學妹在上週被酒駕撞到

昨天醫師宣布腦死拔管  結束她16年的生命

在多年前  我曾騎摩托車直行過馬路時  被一輛轉彎汽車撞倒

所幸只有一些皮肉傷  只是新買的機車損壞較嚴重

當時曾通知警察現場勘驗  製作筆錄

可是沒想到那肇事的駕駛就不再聞問

等了一段時間都連絡不到  我就到警察局告他"殺人未遂"

果然駕駛就出現跟我談和解  但我也只要求他給付修理機車的費用


我一直認為酒駕肇事的人真的很該死

去年有位年輕的台大女醫師也是在過斑馬線時  被酒駕撞死

最近一個年輕的母親因酒駕肇事  害死了自己5個月大的兒子和一位即將結的的手帕交

這些人為什麼如此草菅人命?


我認為應該立馬修法  亂世用重典

酒駕致人於死者  應以"殺人罪"判刑

若害人受傷  應以"殺人未遂"論處

沒撞到人的酒駕者  才以公共危險罪判


期待"喝酒不開車"不單單是一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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