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3 17:32:58台灣小粉領

裝修啊!!裝修ㄚ!!

裝修方:嚴

屋 主:林

房屋地址:台北市北投區 街 段 號 樓

聲明事項:雙方於94年3月28日簽訂設計裝修工程契約,契約中載明94年6月2日交屋,裝修內容均依合約為準。

說明:

1. 此合約是屋主首次購屋抱持高度興奮心情與裝修方在愉快情境下進行,且屋主也體諒裝修方因4/15生產,不便外出,但工作應有職務代理人繼續執行合約工程,以盡義務與責任,但工程持續延宕,沒有工人在現場施工,聯繫裝修方更是不易,多位廠商、工程人員均跟屋主反應裝修方不接電話,且裝修方也不主動聯繫屋主,屋主皆自行至工地勘查,自4/15起皆為屋主主動跟裝修方聯繫,裝修方並無主動與屋主聯繫,一再一再讓屋主對裝修方失去信心、感到失望,演變成此地步,屋主身心俱疲,也請裝修方體諒屋主。

2. 依合約第八條第一項中載明自裝修日起,凡工作天均有工程人員在現場施工,裝修方應親自或委派有經驗之人員常駐工地督率施工,但屋主多次多天(4/27,4/28,4/29,5/4,5/5,5/6,5/12,5/13,5/16,5/17,5/18,5/19,5/20)於上班時間到現場均沒有看到工程人員在現場施工或督導,造成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完全沒有按照合約訂定工程進度表進行施工,造成屋主無法如期入住,請予以補償。

3. 裝修方口頭承諾94年4月底工程完成可交屋,然又改口5/10可完工交屋,後又改5/20完工交屋,5/20時無法完工交屋就另改口5/30交屋,屋主希能如裝修方所言如期交屋,不然逾期驗收將依合約第九條第三項來罰款,自94年6月3日起按日賠償裝潢違約金(工程款千分之ㄧ/日);若裝修方不能於合約規定期限交屋,請給予一真正交屋日,以便屋主安排後續搬家事宜。

4. 若裝修方未能於94年6月2日前完成交屋,造成屋主必須另租屋,則必須賠償屋主租屋租金,屋主目前租屋租金新台幣18000元(可提供租約證明),自94年6月3日起至完成交屋為止(新台幣18000元/月)。

5. 若裝修方未能於94年6月2日完成交屋,裝修方必須賠償屋主房屋貸款費,自94年6月3日起至完成交屋為止(新台幣11838元/月)。

6. 若裝修方未能於94年6月2日前完成交屋,造成屋主入宅吉時延宕,屋主必須另擇吉時入住,裝修方需賠償屋主新台幣20000元損失,請予以補償。

7. 上述所有價金屆時交屋時均抵入剩餘工程款項中扣除。

8. 合約上載明裝修方嚴于絜屬於汶來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銘峰,統一編號為27520166,電話為02-28747478,但屋主多次多天連繫02-28747478,此號碼已變成空號,再多次多天聯繫裝修方行動電話0918287708,均無法聯繫上裝修方設計師,另裝修方不主動告知工程進度,且不按照工程進度施工,造成屋主身心俱疲,違反合約簽訂秉持善良風俗原則。

9. 依合約第七條第一項中載明屋主得隨時從裝修方書面同意後增減工程,4/30寄出工程報價單,經屋主主動與裝修方電話口頭確認工程追加部份,應有修正後工程報價單確認,屋主提出主動寄回修正後工程報價單,但裝修方說應由裝修方負責,但直至5/25屋主才收到修正後工程報價單,但並無電話或書面雙方確認。

10. 4/30工程報價單,有諸多疑慮,詳列如下:

A. 合約上載明客浴壁面為8.2坪,另扣掉客浴壁面四面貼花磚,應該少於8.2坪,但報價單爆增為9坪,不減反增,讓人質疑。

B. 合約上載明客浴壁面為面貼國產磁磚(30*40),但實際施工卻為(25*33),與合約不同,請按照合約施工。

C. 3/30口頭協議客浴壁面磁磚價格為新台幣1200元,但報價單為新台幣1600元,與口頭協議不同,請按照口頭協議施工。

D. 合約上載明客浴地面為面貼國產磁磚(30*30),地坪規畫圖更明白指出為止滑磚,但實際施工卻為(25*25),與合約不同,請按照合約施工。

E. 3/30口頭協議客浴地面磁磚價格為新台幣1200元,但報價單為新台幣1500元,與口頭協議不同,請按照口頭協議施工。

F. 合約上載明廚房地面為1.8坪,但報價單爆增為2坪,讓人質疑。

G. 合約上載明廚房地面為面貼國產磁磚(30*30),但實際施工卻為(20*20),與合約不同,請按照合約施工。

H. 3/30口頭協議廚房地面磁磚價格為新台幣1200元,但報價單為新台幣1500元,與口頭協議不同,請按照口頭協議施工。

I. 合約上載明玄關、客、餐廳及走道為10坪,但報價單為12坪,讓人質疑。

11. 5/25工程報價單中分離式冷氣安裝費為新台幣6500元,但實際加育工程公司施工安裝費為新台幣2500元,另外姐姐房、妹妹房窗型冷氣安裝費報價為新台幣4000元,屋主議價其他冷氣廠商,廠商報價為1600,內含安裝及材料費,故窗型冷氣不委託裝修方處理,屋主自行安裝,不需裝修方負責。

12. 廚房水電工程中,屋主多次向裝修方提出烘碗機插座、瓦斯管移位工程,但裝修方均無做出合理回應(先說不干我的事、後又不直接跟廚具師傅聯繫),造成屋主協調上困難,之後屋主多次向裝修方提出木作工程應盡速完成,但裝修方均無做出合理回應,直至5/11裝修方同意廚具可安裝,口頭承諾廚具安裝之後在想辦法進行木作工程,故廚具廠商於5/12安裝廚具,安裝時廚房堆放水電雜物、水泥,廚具安裝時困難,屋主自行清理水電雜物、水泥等,才完成廚具安裝,之後直至5/23木作工程進駐,將已安裝好的廚具卸下,造成廚具髒亂並毀損,請予以補償(廚具為新台幣49082元,內含安裝費新台幣9500元);另木作師傅提出烘碗機插座需往上拉高,不應設計在烘碗機後方,因為這設計並不符合維護原則,將來維修不易,設計師並無盡到溝通協調責任,請予以補償。

13. 裝修方承諾廚房壁面安裝強化玻璃,恐口說無憑,以此憑證,但報價單仍未給屋主確認,請裝修方盡速提供強化玻璃報價單。

14. 裝修方承諾休閒區有一階梯,但實際工程沒有階梯,裝修方並沒有主動跟屋主說明,5/26屋主自行詢問工程人員,工程人員加以說明,裝修方不主動跟屋主說明造成屋主困擾,請予以補償。

15. 依合約天花板圖中載明姐、妹房保持原有天花板,只做木作斜角配合間接照明,天花板費用為新台幣5980元,已包含在台灣裝潢網TWDECO三房二廳天地壁專案工程內,5/25工程報價單載明姐、妹房天花板要藏管線故封板,裝修方並沒有跟屋主溝通,故裝修方請依合約進行工程。

16. 依合約第九條第三項中載明自裝修日起凡工作天均有工程人員在現場施工,但浴缸運送時,沒有工人在現場,造成屋主及運送廠商困擾,運送兩次才成功,請予以補償。

17. 裝修方承諾協助客浴安裝事宜,但之後卻是一句那是裝潢網的事,實際上並沒有協助安裝,裝修方未盡協助督導之責,屋主必須自行聯繫裝潢網及衛浴廠商安裝淋浴柱、洗臉台、水龍頭、馬桶、拉門,淋浴柱安裝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水龍頭安裝費用為新台幣500元,請予以補償。

18. 裝修方承諾免費更換後陽台紗窗,恐口說無憑,以此憑證。

19. 裝修方承諾後陽台安裝升降曬衣架,恐口說無憑,以此憑證,但報價單仍未給屋主確認,請盡速提供。

20. 因工程嚴重落後,5/20屋主主動聯繫裝修方,告知減少更衣間地板工程,以期縮短工作天數,但如今考慮工程完整性,故按照合約施工。

21. 裝修方口頭承諾四月底(4/30)可以送電器進場,但之後屋主多次連絡裝修方,裝修方以電器進入會影響工程為由延遲送貨,導致5/20才送電器,於是聲寶公司倉庫徵收電器保管費新台幣20000元(1000/日),請予以補償。

22. 此件合約為屋主到台灣裝潢網門市選購時,台灣裝潢網安排設計師說明裝潢事宜,之後簽訂台灣裝潢網TWDECO三房二廳天地壁專案工程及非專案工程合約,簽訂合約之後,台灣裝潢網此時才說必須在裝潢網購買至少新台幣120000元家俱,屋主為求工程順利,只能配合裝潢網無理要求,被迫在裝潢網選購了新台幣1261385元之家具,全權委託裝修方,以求工程能如期進行,但之後裝修方態度是那是裝潢網的事,不干我的事,我跟他們無關,但事實為屋主經由台灣裝潢網介紹認識裝修方簽訂合約,但之後屋主必須自行聯絡裝潢網、家具廠商等等溝通、送貨事宜,造成屋主兩個月來生活、工作、精神困擾,無法正常生活次序,請予以補償;屋主全權委託裝修方溝通協調,但裝修方並無負起責任,推諉過失,裝修方為裝潢網特約設計師,之後卻稱連繫事項均不為裝修方負責,造成屋主人力、物力耗竭、精疲力竭、正常工作耗損,請予以補償。
ahing 2018-06-01 00:03:43

這個有後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