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05 23:26:47葉仔
淫照風暴.管治歪風
疑似藝人的淫照風暴,弄得滿城風雨。評論是次事件的網誌不計其數,也不乏有力的分析,大抵我也說不出什麼新意,但我始終堅持要批評警方的處理手法和「有錢人大晒」的畸型社會風氣。
這此事件雖然引起廣泛討論,而且受害人是知名藝人,但真的需要驚動內地公安部及國際刑警出馬嗎?如果所害只是普通市民呢?警方會這麼「大陣丈」嗎?實際上不時有普通市民遇到同樣的事,但警方大都拒絕受理。最奇怪的是,無論引起多大的討論,在法律上這只不過是涉及發佈淫褻物品或不誠實使用電腦,頂多是涉及偷竊罪的案件,在警方已否認事件有關勒索的情況下,實在想不明白身為一哥的警務處長鄧竟成為何有失身份地就事件表態。
以下我會逐段節錄事件的事實部分,然後來一段評論。次序可能較亂,但都是為了指出批評警方的處理手法和偏袒權貴的歪風。
1.
a.事實: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他呼籲市民,不要接觸這些照片,以免觸犯法例。
b.評論:
藏有不雅照片等於犯法?那麼是不是要拘捕所有報販?電腦有一張不雅照片都可能犯法?究竟要捉幾多十萬男人入獄才足夠?下年的基建項目是不是興建容納百萬人的監獄城?西九不再興建文娛藝術區,改為興建西九娛民監獄區?一哥你兼管了司法?一哥你說的話就是法律?香港什麼時候倒退為連「咸相」都不可看的封建社會?如果是封建社會不只看而且做了並拍下這些相的人豈不是要浸豬籠?果真如此,香港和極權統治的國家有什麼分別?可能,一哥會爭辯說他只是說可能,不是說一定。但這個「可能」有什麼理據在?假如甲對你說:「別走到街上,走到街上有可能被高空擲物撃中。」我們在聽他這個意見的時候,總要問問有什麼根據我走到街上就有可能被高空擲物撃中呢?如果沒有理據支持,我們根本不用聽他的話而留在家中。同樣,我們實在看不到一哥有什麼理據去支持他的「看法」:「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相反一哥這句話一出,即受到法律界的質疑。
2.
a.事實:
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補鑊解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純粹藏有、管有這些淫褻物品,並非用作發布,是不會構成罪行的。」
b.評論:
直接打你上司嘴巴?打得真響!我們這些市民應該信誰?你這麼說,是不是代表其中一個說錯?如果你說的是正確,是不是代表一哥有錯?有錯是不是應該要認,應該向公眾道歉?雖說「官」字兩個口,但估不到這麼literally!
3.
a.事實:
疑似藝人淫照網上持續發放多日後,警方高調拘捕涉嫌將一張淫照上載互聯網的男子鍾亦天,並控告他一項發佈淫褻物品罪,。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看過證物淫照後,眉頭緊皺,並稱雖然控罪只涉及一張照片,但透過網上發放傷害性大,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故接納控方申請將被告還押監房八星期再訊並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b.評論:
還押八星期,拒絕保釋是不是公平的決定?看一看以下這一個案(網誌「每日一膠 - 荒謬的香港」所舉的例子),答案就顯然易見吧:
***
商人涉與女童性交拍影帶
【本報訊】中年汽車商人去年透過友人認識一名未成年女童,其後經她介紹結識另兩名女童,商人疑先後與三名女童在土瓜灣一單位內多次性交,並拍下錄影帶,事後給予千元報酬。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與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及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 16 項罪名,案件押後至 2 月 12 日轉解區域法院審理 。
控方續指,由於案情十分嚴重,涉及三名未成年女童,故要求加重被告的保釋條件,阻止他干擾本案證人,辯方亦願意將保釋金由1萬元增至4萬元,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最後准許被告以現金及人事合共 10萬元保釋外出,但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 件 編 號 : KCCC765/08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search/label/%E6%B7%AB%E7%9B%B8%E9%A2%A8%E6%9A%B4
***
究竟與三名女童性交並拍下錄影帶嚴重還是將一張幾乎全港都看過的淫照上載互聯網嚴重?前者可獲保釋,後者還押監房八星期,不可保釋?就是因為淫照的主角是有財有勢的知名人士?在香港,窮人的命是多麼的賤。
4.
a.事實:
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昨「解畫」稱,對於近日有輿論批評日前被落案控告男子鍾亦天,扣留期過長,是因鍾除了牽涉裸照案外,亦與一宗信用卡訛騙有關,涉及金額達五十萬港元,若被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鑑於案情嚴重,檢控官及法官一致認為被告不獲保釋,還柙八星期。
b.評論:
看新聞聽過這個「解釋」後,我笑出來了,很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感覺。不要忘記,當時裁判官是說因為被告透過網上發放淫照的傷害性大,面對控罪是嚴重的,故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難道裁判官當時只是無聊找話說?助理處長何以無視當時裁判官所說的理由,而在警方被受評撃後篡改事實,硬說不獲保釋的理由是因為信用卡訛騙?
5.
a.事實:
互聯網流傳疑似藝人淫照風暴,警方昨聲稱已找到淫照源頭,有人委託中環一間電腦公司維修手提電腦時,被電腦公司一名男職員以違法手段,獲得電腦內涉及六名女子及最少一名男士的逾1,300張淫褻照片,淫照更被人「肆無忌憚」地發放。
b.評論:
既然是從別人的電腦內獲得照片又怎算源頭?全香港的人都知陳某人就是源頭了,還要查!警方也太搞笑了吧!
6.
a.事實:
黃福全不肯證實有關的電腦物主是否陳冠希。至於有否與他聯絡,黃福全說警方會聯絡所有在案件內「出現」的人物,但他拒絕透露詳情。對於相中人是否在不自願情況下被拍攝,他則謂不會回答假設性問題。他又強調,涉案照片的真偽或是否移花接木,並非警方調查重點,而是主要調查是否有人發放淫褻及不雅物品。
b.評論:
涉案照片的真偽不正是相中人是否在不自願情況下被拍攝的關鍵嗎?怎可以說並非警方調查重點?難道發放淫褻及不雅物品比強迫或誘使別人拍淫照更嚴重嗎?本末倒置就是警方查案的特色?警方似乎關心照片會否繼續流傳多一些。
總評:
從以上總總跡象看,警方的確有偏袒權貴之嫌,大抵是某大娛樂公司高層和陳某人向警方施壓的結果。香港97以後漸由法治轉向人治。繼有建華之亂後,又開始曾班子的極權統治。97以後社會常有以道德為由打壓異己的事,先有秋天的童話疑似粗口被刪事件,後有中大學生報情危版事件,今天的淫照風暴又足見政府偏袒權貴,打壓窮人。你叫我們如何教育下一代?難道和他們說:肆意飛車?不打緊,只要有錢請律師可以反告警方的雷射槍不準確。玩女人玩到玩自拍兼玩出禍?不打緊,只要有錢,香港警方為你服務。以金錢代道德甚至代法律就是香港的寫照。這才是香港人的悲哀。
圖片轉載自”案內人隨筆”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2008/02/03/%e9%a6%99%e6%b8%af%e7%b6%b2%e6%b0%91%e7%9a%84%e6%80%92%e5%90%bc/
這此事件雖然引起廣泛討論,而且受害人是知名藝人,但真的需要驚動內地公安部及國際刑警出馬嗎?如果所害只是普通市民呢?警方會這麼「大陣丈」嗎?實際上不時有普通市民遇到同樣的事,但警方大都拒絕受理。最奇怪的是,無論引起多大的討論,在法律上這只不過是涉及發佈淫褻物品或不誠實使用電腦,頂多是涉及偷竊罪的案件,在警方已否認事件有關勒索的情況下,實在想不明白身為一哥的警務處長鄧竟成為何有失身份地就事件表態。
以下我會逐段節錄事件的事實部分,然後來一段評論。次序可能較亂,但都是為了指出批評警方的處理手法和偏袒權貴的歪風。
1.
a.事實: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他呼籲市民,不要接觸這些照片,以免觸犯法例。
b.評論:
藏有不雅照片等於犯法?那麼是不是要拘捕所有報販?電腦有一張不雅照片都可能犯法?究竟要捉幾多十萬男人入獄才足夠?下年的基建項目是不是興建容納百萬人的監獄城?西九不再興建文娛藝術區,改為興建西九娛民監獄區?一哥你兼管了司法?一哥你說的話就是法律?香港什麼時候倒退為連「咸相」都不可看的封建社會?如果是封建社會不只看而且做了並拍下這些相的人豈不是要浸豬籠?果真如此,香港和極權統治的國家有什麼分別?可能,一哥會爭辯說他只是說可能,不是說一定。但這個「可能」有什麼理據在?假如甲對你說:「別走到街上,走到街上有可能被高空擲物撃中。」我們在聽他這個意見的時候,總要問問有什麼根據我走到街上就有可能被高空擲物撃中呢?如果沒有理據支持,我們根本不用聽他的話而留在家中。同樣,我們實在看不到一哥有什麼理據去支持他的「看法」:「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相反一哥這句話一出,即受到法律界的質疑。
2.
a.事實:
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補鑊解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純粹藏有、管有這些淫褻物品,並非用作發布,是不會構成罪行的。」
b.評論:
直接打你上司嘴巴?打得真響!我們這些市民應該信誰?你這麼說,是不是代表其中一個說錯?如果你說的是正確,是不是代表一哥有錯?有錯是不是應該要認,應該向公眾道歉?雖說「官」字兩個口,但估不到這麼literally!
3.
a.事實:
疑似藝人淫照網上持續發放多日後,警方高調拘捕涉嫌將一張淫照上載互聯網的男子鍾亦天,並控告他一項發佈淫褻物品罪,。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看過證物淫照後,眉頭緊皺,並稱雖然控罪只涉及一張照片,但透過網上發放傷害性大,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故接納控方申請將被告還押監房八星期再訊並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b.評論:
還押八星期,拒絕保釋是不是公平的決定?看一看以下這一個案(網誌「每日一膠 - 荒謬的香港」所舉的例子),答案就顯然易見吧:
***
商人涉與女童性交拍影帶
【本報訊】中年汽車商人去年透過友人認識一名未成年女童,其後經她介紹結識另兩名女童,商人疑先後與三名女童在土瓜灣一單位內多次性交,並拍下錄影帶,事後給予千元報酬。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與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及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 16 項罪名,案件押後至 2 月 12 日轉解區域法院審理 。
控方續指,由於案情十分嚴重,涉及三名未成年女童,故要求加重被告的保釋條件,阻止他干擾本案證人,辯方亦願意將保釋金由1萬元增至4萬元,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最後准許被告以現金及人事合共 10萬元保釋外出,但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 件 編 號 : KCCC765/08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search/label/%E6%B7%AB%E7%9B%B8%E9%A2%A8%E6%9A%B4
***
究竟與三名女童性交並拍下錄影帶嚴重還是將一張幾乎全港都看過的淫照上載互聯網嚴重?前者可獲保釋,後者還押監房八星期,不可保釋?就是因為淫照的主角是有財有勢的知名人士?在香港,窮人的命是多麼的賤。
4.
a.事實:
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昨「解畫」稱,對於近日有輿論批評日前被落案控告男子鍾亦天,扣留期過長,是因鍾除了牽涉裸照案外,亦與一宗信用卡訛騙有關,涉及金額達五十萬港元,若被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鑑於案情嚴重,檢控官及法官一致認為被告不獲保釋,還柙八星期。
b.評論:
看新聞聽過這個「解釋」後,我笑出來了,很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感覺。不要忘記,當時裁判官是說因為被告透過網上發放淫照的傷害性大,面對控罪是嚴重的,故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難道裁判官當時只是無聊找話說?助理處長何以無視當時裁判官所說的理由,而在警方被受評撃後篡改事實,硬說不獲保釋的理由是因為信用卡訛騙?
5.
a.事實:
互聯網流傳疑似藝人淫照風暴,警方昨聲稱已找到淫照源頭,有人委託中環一間電腦公司維修手提電腦時,被電腦公司一名男職員以違法手段,獲得電腦內涉及六名女子及最少一名男士的逾1,300張淫褻照片,淫照更被人「肆無忌憚」地發放。
b.評論:
既然是從別人的電腦內獲得照片又怎算源頭?全香港的人都知陳某人就是源頭了,還要查!警方也太搞笑了吧!
6.
a.事實:
黃福全不肯證實有關的電腦物主是否陳冠希。至於有否與他聯絡,黃福全說警方會聯絡所有在案件內「出現」的人物,但他拒絕透露詳情。對於相中人是否在不自願情況下被拍攝,他則謂不會回答假設性問題。他又強調,涉案照片的真偽或是否移花接木,並非警方調查重點,而是主要調查是否有人發放淫褻及不雅物品。
b.評論:
涉案照片的真偽不正是相中人是否在不自願情況下被拍攝的關鍵嗎?怎可以說並非警方調查重點?難道發放淫褻及不雅物品比強迫或誘使別人拍淫照更嚴重嗎?本末倒置就是警方查案的特色?警方似乎關心照片會否繼續流傳多一些。
總評:
從以上總總跡象看,警方的確有偏袒權貴之嫌,大抵是某大娛樂公司高層和陳某人向警方施壓的結果。香港97以後漸由法治轉向人治。繼有建華之亂後,又開始曾班子的極權統治。97以後社會常有以道德為由打壓異己的事,先有秋天的童話疑似粗口被刪事件,後有中大學生報情危版事件,今天的淫照風暴又足見政府偏袒權貴,打壓窮人。你叫我們如何教育下一代?難道和他們說:肆意飛車?不打緊,只要有錢請律師可以反告警方的雷射槍不準確。玩女人玩到玩自拍兼玩出禍?不打緊,只要有錢,香港警方為你服務。以金錢代道德甚至代法律就是香港的寫照。這才是香港人的悲哀。
圖片轉載自”案內人隨筆”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2008/02/03/%e9%a6%99%e6%b8%af%e7%b6%b2%e6%b0%91%e7%9a%84%e6%80%92%e5%90%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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