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0 17:30:25霈昇會計事務所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列報規定

107年底九合一選舉即將登場,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捐贈時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對政黨之捐贈,政黨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二、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三、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