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09:06:40霈昇會計事務所
個人未依限申報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損失有罰則。
臺南市卓先生來電詢問:105年4月出售於同年1月購買之房地,因虧損而忘記申報,會不會被罰?該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損失,雖然沒有逃漏稅情形,仍須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但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可免受處罰;為了自身權益,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