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2 16:54:25霈昇會計事務所

自10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上開財政部83年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惟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考量簡化稽徵作業及物價指數影響,自105年度起,修正調整現行參加人全年進貨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累進金額超過77,000元者,僅就超過部分課稅,課稅門檻額度77,000元內之進貨金額,得免再逐案檢具憑證供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始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參加人105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955,000

元、全年進貨商品之建議銷售總額為1,435,000元,一時貿易盈餘之

純益率6%,則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下表:

                                               單位:元

進貨金額

(a) 955,000

建議售價

(b) 1,435,000

非自用比例

(c)=【(a)-77,000】/(a) =91.937%

營利所得金額

(d)=(b)*(c)*6%=79,157

 

依上式所計算之營利所得,併計當年度個人其他各類所得,申報

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