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6月份起強烈取締盜版 CD或光碟 !
自97年6月份起強烈取締盜版 CD或光碟 !
請特別注意,自97年6月份起強烈取締盜版 CD或光碟 !
持有盜版 CD 的 人一定要看
大家請牢記有關著作權相關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您看一看吧 !!
如果不幸遇到臨檢就說是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的CD 就對了啦!
千萬別說是朋友的、借的、或是自己燒錄的 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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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也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
攜
帶的 CD !
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還是小心為妙 ...
IGS 分享幾個法律觀念之正誤,以免被誤導 ;
1. 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 , 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 還是對的!
2. 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下
------ 錯!! 妳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
買」人 ,
3.當警方問你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你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你 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
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 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 圖銷售或出租
而
重製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
徒刑)
3. 千萬別 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
散
布非法重製物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 要用的 ( 違反 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明 知為
非
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 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 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 違反第 92 調非 法公開播送、上映、
演
出、展示罪,處 3 年以 下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