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2 15:38:13優質當舖

支票接受的一些要訣

支票之記載事項,可以分為:
一、絕對必要的記載  支票上面應該記載下列7項事項,如果少了一項,支票就無效:
1.發票人之簽章:支票發票人的簽章,是絕對的必要記載事項,發票人須蓋金融機構甲種活期存款留存印鑑(或簽名)以便付款時核對。有二人以上共同簽章時,應連帶負責,與本票之情形完全相同。
2.一定之金額。
3.發票年月日:這裡的年月日,只要形式上有記載就可以,與實際上的發票日是否為同一日在所不問。如果是記載實際發票日以後之日期者,是「遠期支票」,常會發生空頭支票的問題。如果是記載實際發票日以前之日期者,是「前期支票」,這種情形容易被狡猾之人所騙,故意把發票日倒退在提示期限以前,而在交付支票時,就以經超過提示期間,致使執票人不能對於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是以接受支票時,應特別注意發票日。
4.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由銀行領出之空白支票,都以印有「支票」二字。
5.付款人之商號:支票之付款人必須是銀錢業者(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漁會才可以。領用之空白支票,都已經印好各個銀行等之名稱。
6.無條件支付之委託:支票上所印「憑票支付….」字樣,即表示憑票就要支付,發票人是不附任何條件委託銀行支付。
7.付款地:支票必須記載付款地,才能決定期限。各銀行等之支票上,都已印好付款地。

二、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下列2種事項,票據法雖然規定也應記載,但未記載時,支票仍然有効,不過另外擬制其效果:
1.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如果沒有記載時,即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2.發票地:未記載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三、有益的記載:例如發票人可以在支票上面劃兩條平行線,使成為劃線支票。

四、無益的記載:例如在支票上面記載約定利息者,其記載是無效的。因為支票限於見票即付(遠期支票的情形,執票人不可以在票據的發票日前,為付款之提示),所以沒有約定利息之可言。利息的記載雖然無效,但支票本身去仍然有効。換言之,記載利息是無益的。

五、有害的記載:有下列事項記載,支票就全歸於無效。
1.支票的發票人必須無條件的委託金融機構,對於受款人或執票人支付票款。如果有任何條件者,其支票即無效。
2.支票既然見票即付,所以如果記載分期付款者,支票也就無效(本票和匯票才可以記載分期付款的日期或期間)。

萬一遺失或被偷竊時,趕快採取下列的措施,而免票款變成呆帳,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1.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禁止占有該遺失或被盜之支票的人,向付款人(金融機構)請求付款。
2.對付款人(金融機構)為止付通知,也就是把喪失支票的情形通知付款人,使其停止付款。
3.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需盡早送去金融機構,為付款之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為7日內。(130條)

(參考來源:支票貼現知識交流站)

 

參考文獻:
1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朱泓宣 對於支票應有的認識
3王文宇、黃金澤、邱榮光 200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理論與實務

 

資料來源:*如意會計事務所*如意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