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9 06:51:06Joanne

社論-最低稅負制能發揮的租稅正義還是有限

2005.11.26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備受各方關切的最低稅負制度,至此大體塵埃落定。儘管草案內容包含日出條款、信賴保護原則等反課稅因素,使得這項草案的實質效能大打折扣,但就形式意義來說,這是自民國五十七年劉大中所領導的第一次賦稅改革委員會,大幅提升所得稅稅負以來,我國所得稅首度出現的大規模加稅政策。

現行所得稅制一向複雜分歧,圓內有圓,框內有框,不同的圓圓框框,更被各種溝渠縱橫分割,愈發複雜難解。具體而言,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首的各種減免稅法令,先將所得稅制大卸八塊,而兩稅合一,更進一步將所得稅制魚鱗碎剮。一部所得稅法,可謂支離破碎,難成方圓。


近年來國庫收入減少,稅制獨厚大企業、高所得者,租稅正義蕩然,激起社會基層群眾憤慨,泛紫聯盟等民間稅改團體順勢而起。在這種大環境裡,財政部提出最低稅負制理念,隨即擬具「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草案」,日前已由立法院財委會通過。所謂最低稅負制,就是繞過形形色色、各式各樣的減稅條款,直接畫出一條底線,超過底線部分,全部都要課稅,等於塞死了稅源繼續流失管道。

根據財委會所通過草案,個人應稅所得超過六百萬部分,企業應稅所得超過兩百萬部分,一律都要課稅,稅率則在一○%到一二%之間。尤其,為防止所得外逃,草案明確規定,個人海外所得,須納入應稅所得計算。然而,上述草案卻又另開後門,個人海外所得課稅部分,最遲可以延後到民國九十九年才實施。而企業所得稅部分,則接受經濟部的「信賴保護原則」,規定現在各廠商所享有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免稅優惠,可繼續沿用,最長常可以沿用十二年。

如果最低稅負制是一部提升所得稅制公平正義、添增所得稅款收入的強力財政引擎,那麼,根據立法院財委會所通過的「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草案」,這部引擎明顯動力不足,無法發揮應有馬力。關鍵因素有兩個,一是海外所得難以驗證與查緝,二是多數企業仍可繼續享有促產條例優惠好幾年。

我國所得稅課稅範疇,企業部分係採「屬人兼屬地原則」,凡我國企業不論在國內或國外,所賺取盈餘,均須繳納所得稅。而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則採單純「屬地主義」,只有國內所得才須課稅。最低稅負制,經過多次轉彎變換,最後終於克服反彈,採行「屬人兼屬地」,把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此舉最大意義,在於阻止國內所得往國外逃逸,一如遺產稅與贈與稅相輔相成,彼此互相阻止對方稅負逃逸一般。

然而,凡有稅制,必然涉及稅政,所有徵稅行為,必須事前掌握資料,事後查緝逃漏。對於海外所得,無論掌握資料或查緝逃漏,都需他國政府協助。儘管我國已經與十餘國簽訂租稅協定,但資金往來最關鍵的美國、日本、大陸,卻並無租稅合作協議。其中,與大陸地區的互動,更受兩岸政治情勢影響,驗證、查核格外困難。

因此,就某種程度而言,最低稅負制當中的「個人海外來源所得課稅」規定,有如聾子的耳朵,擺著好看而已。當然,就算是擺著好看,也是有勝於無,總比根本沒有要好。這一點,仍有待兩岸關係改善,才能進一步落實執行。

至於企業課稅部分,無可諱言,最低稅負制的主要標的,還是在於平均實質稅率低於三%的高科技業者。這些業者,長期仰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享受天文數字減稅優惠。依照草案規定,這些企業還可以繼續享受租稅減免,最長期間可達十二年。十二年後,焉知又會有何新變局,擾亂最低稅負制?

總的來說,最低稅負制還是具有重大形式意義,打破了「立法院只會減稅,不願加稅」的迷思神話。但如以務實觀點而言,立法院碰到減稅政策,無不劍及屨及,例如,大半個月前一口氣免徵計程車牌照稅與汽燃費,碰到加稅政策,則仍舊是拖泥帶水,不乾不脆,一堆「但書」。由此可見,要想真正落實租稅公平正義,要想真正減輕財政危機,在立法院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之後,台灣還有漫漫長路要走,短期之內,財政困境絕難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