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9 21:35:41Ming/Jenny /Orchid

地價稅開徵期至11月30日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5年地價稅開徵至1130日,納稅義務人除符合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款外,請依限完納稅捐,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除須加徵15%滯鈉金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因今(105)年公告地價較往年大幅調整,為協助繳納遽增稅款有困難者,該處已訂定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五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就105年應納地價稅額較104年增加新臺幣15,000元以上的民眾,可於1130日前就增加部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不符上述得延期或分期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仍須依稅法規定,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內繳納,以免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稅單没收到或遺失者,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就近向該處及所處分處申請補發,亦可親自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檯跨縣市申請補發。另為服務民眾,該處及所屬13個分處的全功能服務櫃檯於開徵期最後1(1051130),延長服務時間至下午630分,提供補發繳款書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