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2 22:43:21Ming/Jenny /Orchid

有關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財產處理事宜市府將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儘速辦理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113條規定:「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權利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管理之市有財產,按公用或非公用類,依會計法、財物分類標準、事務管理規則及市政府有關市有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範圍,分別設置財產帳、卡,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機關列管,其異動情形,應按每半年列報。」,依上開規定,本府各機關學校每半年均須報送財產報表予本府財政局,該局並於每年56月間以抽查方式實地訪查部分機關財產管理情形。

 

有關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財產處理事宜,本府交通局以往就公車專用道,因其性質屬道路附屬設施,類似道路鋪面維護作業,於工程驗收後移交管理機關維護,故該局未列帳,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目前並無「公車專用道」項目,未來需先由管理機關循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增列財產編號。另為加強本府財產管理,本府財政局業於104112日函知各機關學校,重申應確實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所管財產之列帳及報廢等事宜。

 

另本府各機關刻配合新市政團隊接任,陸續辦理首長交代事宜,有關應行交代事項、交代期限及交代表冊之製作及報核,係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為協助各機關承辦人員辦理相關事宜,本府財政局刻製作機關首長移交檢查表,將於彙整完成後儘速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參考,俾利各機關於期限內完成財產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