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拋棄繼承 小心得不償失
【經濟日報╱呂旭明】
民國95年2月間,
就在遺產稅申報完後,
但國稅局接獲這項遺產稅申報案後,逐一核對繼承人列報的遺產並無疑義,但配偶扣除額部分,因尤妻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否准增列配偶扣除額445萬元,並核定
依財政部71年的解釋令函,被繼承人的配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拋棄書聲明拋棄繼承,但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又撤銷拋棄參加繼承,並申請扣除配偶扣除額,以及退還溢繳遺產稅款者,除非依法有得為撤銷的理由,否則將不准許撤銷拋棄繼承。
尤妻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就可以參與整體財產的繼承,就算有心想讓兒子繼承財產,也可以再用「協議分割」方式,讓兩個兒子繼承遺產,不但可以減少遺產稅負,也可確保遺產受分配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在分割遺產的時候,繼承人間無須平均分配取得繼承財產,也不用擔心分配不均會衍生贈與稅的問題。早在財政部67年發布的解釋令,即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因為民法為保障每個繼承人都能取得分配遺產的權利,有「應繼分」的規定,也就是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應有一定的分配比率,目的是當繼承權發生糾紛時,能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
但若繼承人間是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時,彼此協議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更多的遺產,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不用按照自己應分得的比率取得遺產,當然也不會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除非預期被繼承人的負債比遺產還多,否則並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簡單來說,只要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將無法適用扣除額規定,尤其繼承人的身份若是配偶,還會因此喪失高達445萬元的配偶扣除額,輕言拋棄繼承小心得不償失,而且後悔想撤銷時,往往都為時已晚。(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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