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股以下 仍須繳證所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3)日表示,自102年起,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保留給員工認購部分的股票,其於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必須分開計算證所稅,並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規定應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認購,若員工認購股數未達1萬股,日後若出售股票時,是否適用證所稅免強制核實課稅的規定?
國稅局官員說,依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必須保留10%至15%給員工認購,由於員工取得股票的方式,與證所稅規定的IPO股票自「承銷取得」不同,因此無法比照1萬股以下免予申報的規定,仍須依法報繳證所稅。
至於員工認購公司新股,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在員工認購時,按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減去員工認購價格,以其差額認定為員工的證券交易所得,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以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綜所稅應納稅額。
官員說,員工若等到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買賣開始日後,才出售該股票的話,則屬於出售IPO股票,應以售價減除可處分日的時價及必要費用,以其餘額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並計算出證所稅後,再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國稅局提醒,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或上櫃前公開承銷,是以該次現金增資發行總股數,扣除依法應保留給員工認購的部分(10%至15%)後,其餘股數才委由承銷商對外辦理公開承銷,而員工認股的方式,非經由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取得,因此無法適用證所稅的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
下一篇:追繳證所稅?財長:輔導誠實申報